新《劳动合同法》更加“人性化”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首先人力资源工作要合法,要求人力资源工作者不仅要懂法律,更要会用法律;其次强调资方利益的同时,要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所以,企业在即将实行的《劳动合同法》问题上,将面临新的挑战,日前,记者采访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合同法专家及知名律师,就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讲解。
针对以前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现象层出不穷,一旦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状态,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些劳动者吃过这样的“哑巴亏”,在一个企业内做了半年甚至一年还是试用员工,由于以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要如何规定新员工的试用期限问题,所以很多企业都钻了这个空子。现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前劳动者一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在合同未到期时离职,都要向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修订,规定:“除培训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那么培训期约定和竞业限制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韩丽 记者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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