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 闫宝卿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首先,广泛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发放宣传资料、组织专门培训等多种方式,在本系统和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宣传和普及《劳动合同法》,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领会本法的精神,掌握本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
一是要大力宣传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意义,让大家认识到,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
二是要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的精神,让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法》是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其主要内容是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诸如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过轻、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法律规范等问题,补充和修改有关规定,防止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与此同时,法律也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是要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让大家掌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环节作出的与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不同的新规定,掌握《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作出的规范。
第二,全面清理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同时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根据《立法法》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与《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将无效。为了便于法律的操作执行,便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学习掌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清理《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需要废止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废止或者报请有权机关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报请有权机关予以修改。对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需要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及时依法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一部好的法律,需要有好的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发挥其社会作用,而好的贯彻落实,既要依靠有关方面的自觉遵守,也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和行政部门的严格执法。《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保证《劳动合同法》各方面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劳动合同内容趋于规范,劳动合同得到较好履行,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其中,2007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实现工作目标任务。
二是加大《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力度。
要组织开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同时做好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要提高应对劳动保障领域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劳动保障领域突发事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的要求,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全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力争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监察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防止出现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的现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