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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教育改革评析

  朱立恒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举措,为了正确估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命运,本文在对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描述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出路进行探索。


  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取得的成就

  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促进政法队伍建设服务、探索中国特色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发展道路,进而推进我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这些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促进了政法队伍建设。自1996年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以来,我国已经培养了大量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据报载,至2006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硕士3万余人。我国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有效开展,为我国政法队伍建设做出了显著贡献。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政法队伍的法律素养并不是很高,许多并未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员进入政法队伍,从事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尤其在政法队伍当中,受过研究生层次法学教育的比例非常低。1998年,我国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上开展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大量在职干部及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员参加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目前,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已经被纳入政法各部门的队伍建设规划之中,成为加强队伍知识化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和渠道之一。据国务院学位办的统计,仅2003年法律硕士在校生规模就达20600人,其中政法部门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达11272人。

  其二,推动了法学教育的改革。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教育当中,法学本科教育属于法律通才教育,不属于法律职业教育。

  因此,法学本科毕业生往往难以满足法律职业对实践能力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教育之所以能够引起司法界、理论界、教育界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发展成为最热门的专业学位之一,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作为一种法律职业教育,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过分注重学术性教育所带来的缺陷。

  法律硕士教育改革面临的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由于它是我国在新的形势下被动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法学教育制度,并不十分成熟,一些问题,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过程中已经暴露。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当中曾经明确指出,“为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岗位任职资格适当衔接起来,建议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法律职业岗位的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考虑。

  但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仍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联系。因为,其一,在2002年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后,上述报告当中建议赋予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法律职业任职资格方面的优待已不复存在。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首要前提是通过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国家公务员考试与法律硕士学位之间显然缺乏直接的联系。其二,就目前的法律硕士教育状况来看,让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法律职业仅仅是一种观念上的目标,并无硬性规定。从法律硕士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并未将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不少用人单位甚至认为,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素质还不如法学硕士毕业生(甚至法学本科毕业生),因而不愿意录用。实际上,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顺利地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数量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这样,在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直接的实质性联系的情形下,试图让法律硕士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希望成为空想。

  二是,法律硕士教学仍然以学校为主体,脱离法律实践。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培养单位应当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便弥补学院派法学教育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从法律硕士教学实践来看,许多高校并未很好地贯彻落实上述方案。尤其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专家型的法律职业者本来就比较少。而且,在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以法律理论课程为主和以法律实践课程为辅,并且普遍采取课堂讲授的情况下,很难指望教师们能够使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操作能力。

  法律硕士教育的出路

  解决法律硕士教育改革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法学教育改革所必须考虑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根本出路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首先,坚持法律硕士教育的法律职业教育定位。尽管现行法律硕士教育存在严重的缺陷,但这并不是法律硕士教育的定位所造成的。毕竟,将法律硕士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还是合理的。一方面,法学本科教育在本质上应当属于通识教育和大众教育,不适合开展法律职业教育。另一方面,尽管法学硕士教育符合法律职业教育高起点的要求,但法学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是研究型法律人才,而非应用型法律人才或者法律职业人才。如果将法律硕士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那么将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无法开展法律职业教育的缺憾。

  其次,强化法律硕士教育的法律职业内容。目前,法律硕士教育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尽管法律硕士教育在理论上应当归属于法律职业教育,但法律院校却培养不出适应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律硕士毕业生。理想与现实之间之所以出现差距,是因为法学院校没有按照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对法律硕士研究生进行职业训练。因此,要想实现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就必须强化法律职业教育内容。但由于我国法学院校在传统上一直实行的是素质教育和学术教育,指望其为法律硕士研究生提供良好的法律职业训练并不具有近期的现实性。尽管不少法学院校通过举办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毕业实习以及邀请专家型的法律职业者授课等途径来加强法律硕士研究生对法律职业的感知和体验,但囿于课时、师资、经费、场地等各种因素,这种带有法律职业教育性质的手段有限,在近期内恐怕难以成为法律硕士教育的主流方式。实际上,即使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辩论式教学、模拟法庭、法律实践课程等教学方式能够成为法律硕士的主流教学手段,法学院校也还将面临一个重大的瓶颈问题,即法律职业伦理往往不是教出来的,而是由学生在司法实践中切身感受和领悟出来的。

  因此,法学院校不应该成为法律硕士教育的惟一主体。理想的做法是,每一个省或者大中城市应当专门成立由当地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者组成的法律职业培训学院,专门负责或者组织对法律硕士研究生进行法律职业训练、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业务实习等方面的内容,而其他常规课程仍然由法学院校负责。也就是说,理想的法律硕士教育模式应当是法学院校和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学院联合培养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充分实现法学院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之间的优势互补,真正做到扬长避短。如果考虑到成立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学院在现时条件下有一定难度,那么可由各地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和律师培训机构来暂时执行专门法律职业培训学院的职责,作为过渡时期的替代手段。

  最后,理顺法律硕士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从前面的分析不难看出,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作为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的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司法考试之间缺少实质性的联系。因此,要想使法律职业真正成为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就业主渠道,不仅需要在法律硕士教育过程中强化法律职业教育,而且需要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实现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选拔之间的对接。在笔者看来,既然法律硕士教育属于法律职业教育,那么法律硕士研究生只要能够顺利通过法律硕士教育阶段的学习,就意味着他们已经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再让法律硕士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既是教育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也是对法律硕士教育的否定或者不信任。可以说,近年来只有少数法律硕士毕业生能够从事法律职业,就是法律硕士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一种正常反映。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确保法律硕士教育真正地成为法律职业教育的前提下,我国可以改革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将统一司法考试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客观试题考试,主要考查考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第二阶段为主观试题考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操作能力、应变能力等。法律硕士研究生如果能够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通过了第一阶段司法考试这样,那么就可以不参加第二阶段的司法考试,就可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法律职业。可以预见,在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免于第二阶段司法考试的情况下,法律硕士教育必将成为法律职业教育的主渠道,而这正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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