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案件无关财物限期归还南昌警方规定:属刑事案3日内发还;属行政案1日内发还
本报讯 以后,南昌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时,查实涉案财物与案件无关的,应分别在24小时和3日内发还案件当事人。
据了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时,依法扣押、调取、收缴、没收、抽样取证的物品、文件、款项,以及有价证券、权属证明和其他与违法犯罪事实有关的财物,均属该规定管理范围,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专门保管室保管涉案财物。保管室和保管场地应配备拍照或录像设备,对存入的财物逐件拍照或者录像编号存查。涉案财物保管实行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相分离、办案人与保管人相分离的原则。
办案部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逐一审查,逐件确定是否与案件有关。发现扣押、调取、收缴、抽样取证的财物与案件无关的,查明属实后属于刑事案件的,应当在3日内发还;属于行政案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发还。需要暂时代为保管的,应当予以登记,妥善保管,并在释放违法犯罪嫌疑人时一并予以发还。
涉案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经常对涉案财物进行检查,防止丢失、损毁、变质。违反规定,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将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的执法过错责任;有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造成涉案财物损毁、灭失的,有关责任人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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