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犯罪嫌疑人进了看守所,其随身携带的非涉案财物应该该如何妥善保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的检察官们日前在看守所进行例行检查时,接到几个犯罪嫌疑人的反映,称他们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存放在办案单位,而经办人员没有开具任何收据或清单。
面对这一情况,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据调查,犯罪嫌疑人所反映的情况的确有所存在。由于诉讼过程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长期徒刑,因为没有收条等凭据,遇到承办人工作调动等情况时,就会造成当事人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缺乏依据。犯罪嫌疑人雷海英2005年7月因盗窃罪被瑞安市公安局刑拘。当时,雷海英身边有一只手机,与案件无关,被经办人暂扣在公安机关。今年6月,雷海英即将刑满,然而她的手机却因经办人员工作调动,而不知去向(经多方查找最近才寻回)。
看完这些材料,检察官们立刻行动起来。今年7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向瑞安市公安局发送了“关于非涉案扣押财物管理”的检察建议,要求其完善扣押、暂存在押人员的物品管理制度。该建议受到县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并立即出台了《暂存保管违法犯罪嫌疑人非涉案随身物品暂行规定》,对非涉案财物的登记、保管、领取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如当面点清财物,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违法犯罪嫌疑人,一份随物品存放,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对非涉案财物的管理。(241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