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保护
把线人制度置于法治视野下,已成了有识之士的共识。
北大法学博士后吴丹红认为,卧底侦查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但现实中又没有纳入正式制度的范畴,“这与法治原则格格不入”。
镜鉴国外,1994年德国修改《刑事诉讼法》,专门列入了《对抗有组织犯罪法案》,对于特情的使用和管理有了明确规定。美国则是通过一战以来的多次最高法院判例,确定了特情的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规范。
属于英美法系的香港地区,显然是以法治精神导引、监督秘密侦查的典范。正是完备的证人保护条例,为证人(包括举报者、线人、卧底警察等)揭发犯罪解除了后顾之忧。据了解,廉署设有专门的枪械组保护证人(包括线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廉署还可出资帮证人移居国外避险。
“在香港,事实证明,《证人保护条例》确能鼓舞公众的信心,让证人敢于挺身而出为控方作证。”廉署专员李铭泽在今年4月的中国-东盟总检察长会议上说,“一个配备适当人手和资金、并以法律为依据的证人保护计划,能够保障证人的安全,从而增加罪犯被定罪的机会。”
这种经验并非没有得到国内司法界的注意,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黄石市监察局副局长赵咏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两年前她就在全国两会上提议应对线人制度进行立法,准许反腐机构利用线人反腐。
“这(指缺少相关法律)已经成为制约打击犯罪和制约线人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翟金鹏认为,我国既缺乏系统的证人保护制度,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对污点证人的豁免制度,只有“立功减免刑罚”的条款可勉强比照采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线人总是和侦查员单线联系,保密性很强,有时很难证明这是在执行任务,“所以甚至出现过数起线人被误判有罪的案子”。
保护线人的权利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北大法学博士后吴丹红认为,立法还应防止秘密刑侦的滥用。
吴丹红强调,法治不仅要求公民的行为受法律的调整,而且要求国家的行为受到可预见的规则的制约,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逾越特定的轨道,在法治的视野下,政府的任何权力行为,都应当受预先公布的规则限制,使人们能够公平确实地预见政府在何种情况下如何使用强制力。
比照美国、德国等立法先例,吴丹红认为,使用卧底与诱惑侦查的手段,应限缩在危害国家安全、贩毒、伪造货币、走私、贩卖人口、洗钱、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以及在通过常规侦查手段无法破案,或破案会遭遇重大困难的时候。并且,只能适用在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对象身上。同时,吴丹红认为,秘密侦查直接由侦查机关自己批准,易监督失控,所以应有由检察官或法官授权卧底侦查为妥,德国就是这样做的。
“我们应该明白,法律给我们带来安全的同时,也带来了产生专横权力的巨大危险。那么,法治的使命就是把法律专横中权力之恶的危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南方周末
[上一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