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危险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无视法律,多次收受贿赂,危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秩序。经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伯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陈伯清原系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科长。
2003年7月至2006年7月间,陈伯清在为企业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5次收受余姚市十余家化工企业的贿赂款共3.8万元,在对上述企业安全生产证办理和检查验收过程中放松要求,使这些企业得以蒙混过关。
法院认为,陈伯清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秩序,为安全生产埋下了事故隐患。(曾祥生 马江 领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