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草案表决前又有修改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写入草案
法制网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陈丽平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提高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为由拒绝录用少数民族劳动者,或者提高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5日上午对这一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现实生活中基本上不存在以民族为由拒绝录用少数民族劳动者的问题,这样写反而产生不良影响,建议再作斟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上述修改。
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他说,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个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经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