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田雨、崔静)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都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突发事件应对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这部新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法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法律还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田雨、崔静、李亚杰)这似乎是一对矛盾: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时,如何做到既赋予政府强制权力,保证其有必要的、足够的应急措施,同时又坚持在特殊状态下依法办事,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行使应急措施而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显然,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从立法层面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审慎的平衡。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田雨 崔静 李亚杰)中国最高立法机关8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针对中国当前突发事件频发的严峻形势,这部法律的出台显得尤为及时和重要。
来自中国民政部的统计数据称,今年以来,中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3.1亿人次受灾,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264亿元;安监总局也于日前公布了最新统计,截至8月25日,今年中国因事故灾难死亡60370人;环保总局较早前的一份报告则显示,2005年中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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