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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文章:赔偿金缘何“睡大觉”

  《瞭望》文章:赔偿金缘何“睡大觉”

  赔偿资金“睡大觉”、财政即使有预算也用不出去的“怪现象”不仅存在,而且不是个别现象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黄豁范春生

  沈阳市财政局2004年以来,仅支出过两起国家赔偿案件的费用,一起是法院的,一起是检察院的,金额在10万~20万元之间。

而同期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就达100多件,两者之间相差50多倍。

  据重庆市财政局的相关人士介绍,1995年《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重庆市级财政一直没有把国家赔偿费用纳入预算。不是重庆“不守法”,而是申请核拨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太少,金额也很小,没必要专门做预算。

  “2002年以来,每年也就七八件,赔偿总额不超过50万元。”这位人士说,“因此,重庆实行‘报账制’,赔偿机关向财政实报实销,决算列入‘国家赔偿费用’支出科目。”

  但就是这样,财政支出的赔偿费用也呈逐年下降趋势。

  以行政赔偿为例,2001~2005年,重庆市财政局仅接到行政赔偿费用申请6件,拨付赔偿费用16万元,2006年竟没有收到申请。

  一些基层行政机关以及司法部门的人士向《瞭望》新闻周刊指出,这种现象与实际情况相差很远,实际上很多赔偿费用已经发生,但是都没有到财政“报账”,而是通过单位出钱、部门出钱甚至私人掏钱的方式“私了”了。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与重庆市财政局联合进行的调查表明,2001年以来,重庆市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和司法局发生过32件行政赔偿案件,金额近100万元,但赔偿资金来源都是“机关工作经费”或“单位资金”。

  为了保“位子” 拼命捂“盖子”

  财政部门的人士透露,“私了”的资金要么是来源于单位的“小金库”,要么来源于罚没收入,或者变个名目打入工作经费,反正是各显神通,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每年究竟有多少资金用于了“私了”,财政部门很难准确掌握。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陈彬说,国家赔偿“私了”现象的存在,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赔偿义务机关不愿意向财政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根本原因在于害怕影响领导的政绩和单位考核,同时也逃避追偿责任,所以宁愿掏钱“私了”,也不愿意到财政报账。

  《瞭望》新闻周刊调查了解到,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大多把错抓、错捕、错判作为考核基层单位的重要指标,国家赔偿案件超过一定数量,轻的可能年度考核不合格,重的领导可能“下课”。其初衷是希望借此提高基层单位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可在实践中,却导致一些部门对国家赔偿能赖就赖,能拖就拖,实在拖不下去就“私了”。

  2005年9月,重庆武隆县一农民被民警关进镇派出所,3个小时后死亡。派出所民警赶紧向家属提出“8万元私了”,后因双方赔偿价格又起争议而酿成冲突事件,“私了”的内情这才曝光。

  重庆市规定,市级机关年国家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个案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对连续两年国家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级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可依法提出质询案或罢免案。

  一些基层政法部门的负责人向《瞭望》新闻周刊反映,这样的制度设计初衷是很好的,但在实践中却容易让国家机关更加害怕国家赔偿被“曝光”,因此宁愿部门掏钱,甚至个人掏钱“私了”。

  他们分析道,法院、检察院的领导难道会为了赔偿10万元牺牲个人的“政治前途”,在人大留个“案底”?通常就会有两种选择,一是尽量少赔,不要超过人大规定的“红线”;二是赔再多钱都“私了”,花钱买个平安,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

  除了怕被“问责”外,一些地方特别是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没有预算经费用于国家赔偿也是“私了”的一个原因。

  沈阳市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市财政只负担80%,剩余20%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辽宁省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副主任刘树声说,国家赔偿费用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这在富裕地区还不存在问题,但有的经济困难地区的检察机关为了垫付赔偿金,半年没有买办公用品。

  消除“私了”存在的土壤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指出,国家赔偿“私了”的危害很大,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它的资金“体外循环”,离开了财政的统一监管,究竟该不该赔?该赔多少?用体外循环资金执行国家赔偿,对财经秩序是个破坏;

  其次,国家赔偿变成个人赔偿会引发公职人员“不作为”现象,不利于公职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公正履行责任,不利于司法公正;

  另外,“私了”缺乏“标准”,完全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容易引发司法腐败,严重背离了国家赔偿立法的本意。

  基层司法部门的人士认为,把国家赔偿和干部考核直接挂钩,“私了”现象就无法禁绝。要消除“私了”存在的土壤,首先要改变把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混合在一起的观念,国家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不能把《国家赔偿法》视为对司法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

  “应充分认识国家赔偿法的救济功能,不能把它变成追究责任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不是看过错,只要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就要给予国家赔偿,实现充分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律效果。”

  此外,应改变国家赔偿先由赔偿义务单位垫付,再由财政部门核销的程序。各级财政应专门设立国家赔偿金专户,司法机关一旦作出赔偿决定,财政直接支付国家赔偿金,不要走“先垫付、后核销”的弯路。

  辽宁省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副主任刘树声说,随着赔偿金额的增加,如果还是采取先行垫付的方式,长期下去司法机关承受不起,就会出现“越主动纠正错误的部门越吃亏”的怪现象,影响司法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的积极性,难以杜绝“私了”。

(责任编辑:李培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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