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局近日下发通知,对2005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进行增补,新增一些制约“群租”的新条款,其中规定“民房出租,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此举意味着男女朋友,或者同性好友合租一房将受到限制。
这样的规定,利益受到牵涉的无疑是那些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没有自己的房屋,加之收入比较低,所以数人合租一房是普遍现象。如果不允许合租房屋居住,外来务工人员就得花费收入中的大部分用于租房,这就会抬高他们在城市的生活成本,甚至使他们在城市务工失去实际意义。尤其是对于那些家里等着寄钱回去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限制合租将会大幅减少他们的经济节余,这样实际也就降低了他们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
房屋出租与承租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只要是租赁双方真实意愿的反映,租赁协议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合租居住行为也未被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所以房屋所有者拥有将房屋出租给一个家庭或者多个人的选择权,公民也有自行决定是单独租住还是共同租住的自由;公民对于自己的房屋所拥有的物权,不仅表现在所有权不容侵犯,而且体现在所有者拥有对房屋的自由处置权,这其中自然就包括自行决定房屋出租形式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限制居民将房屋出租给多人合租居住,实际上也构成对于房屋所有者部分物权的限制,不能说是体现出了对于公民物权的充分尊重。
地方出台限制合租规定,显然有着治安方面的考量。不可否认,确有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以合租的方式在城市生存着,但是合租房屋者并不都是违法犯罪人员,而且合租房屋者以在城市正常工作与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与尚未婚配的年轻白领为多。如果一刀切地禁止合租居住,就不但有损于这些合法公民的权益,而且构成对非户籍人员的群体性歧视。况且,有违法犯罪人员合租居住,并不意味着限制合租就可减少违法犯罪,在治安管理上采取这样一种对策,无异于本末倒置。在有些管理者看来,限制合租居住能够减少治安隐患,一刀切的管理办法还能给自己带来工作方式上的便利。但是为自己制造管理工作上的便利,显然不能以公民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为代价,管理便利不能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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