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果县建设局下属的城管队因不文明执法,致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为此吃了官司。平果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定平果县建设局执法程序和行为违法,判令其返还违法扣押的手推车,赔偿受害人医药费、误工费等11991.38元。
据平果县人民法院查明,龚某、杨某夫妇在平果县城的民生路开办一间粮油批发部,长期从事粮油销售。今年2月25日上午9时许,龚某、杨某的雇员黄某将一辆手推车停放在店铺前交警部门划定的道路停车线内,进店准备装货送给他人。当龚某、杨某夫妇刚转身进店时,平果县城管队过来,在没有问明手推车是谁的情况下,即把手推车抬上城管执法车准备拉走。龚某、杨某见状从店里出来与城管执法人员论理,并想夺回手推车。城管执法人员此时未向龚某、杨某出示证件,告知其手推车是否属违章停放,也未出具扣押清单。而为了阻止龚某、杨某夫妇要回手推车,与其发生了肢体冲突。在互相推搡过程中,龚某被城管执法人员摔倒在地,其中一名城管执法人员还用脚踢了倒在地上的龚某。同时,几名城管执法人员围殴杨某,致使龚某腰椎压缩性骨折、杨某受轻微伤。
龚某、杨某认为,平果县建设局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出示证件,未查明和告知其是否存在违法事实,也没有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在没有开具财产清单的情况下,强行拉走其用于运货的手推车,执法程序违法。同时,其执法人员野蛮执法,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于是,龚某、杨某将平果县建设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平果县建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返还其被扣押的手推车,赔偿医药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共12815.86元。
平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生路属于城市道路,龚某、杨某将手推车停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道路车辆停车线内,其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龚某、杨某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平果县建设局对在停放道路上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查处的职权。因此,平果县建设局对龚某、杨某停放在道路停车线内的手推车采取扣押措施,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首先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和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平果县建设局在执法过程中,在没有查明停放的手推车是谁的情况下就把手推车抬上执法车准备拉走。当龚某、杨某出来声明该车属于自已时,也未向其告知存在的违法事实和听取其陈述申辩,扣押手推车也没有当场出具扣押清单,执法程序违法。同时,城管执法队员没有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致使龚某、杨某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龚某、杨某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8月24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平果县建设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其返还违法扣押的手推车,赔偿龚某、杨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11991.38元。(4F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