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认为量刑过轻申请抗诉
2006年4月15日,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两名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违章占道的经营者发生冲突,致摊贩左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7年5月16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两城管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据悉,这是我省第一例城管人员暴力执法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例。
庭审过程中,城管人员杨某和王某辩称,当时他们只是推搡和压了被害人孙某,同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执法人员并没有恶意伤害孙某的主观故意,请求法庭宣告杨某无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和王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问题,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受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词、法医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对杨某辩护人提出的不具有主观故意的无罪观点不予支持。鉴于二被告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及本案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体不受侵犯,对城管执法人员粗暴执法伤人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被告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据悉,受害人孙某在收到判决书后认为量刑过轻申请抗诉,8月20日下午,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了抗诉申请。
-案情回放 2006年4月15日11时许,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杨某、王某等数人巡查到城关区民主东路邮电大楼时,发现东行31路车站站亭有人违章占道经营,杨某、王某及其他城管执法者在对占道摊位物品进行清理时,与摊贩孙某发生肢体冲撞。随后,杨某和王某准备将孙某强行带离现场,因争执升级,二人对孙某进行了殴打,并导致孙某损伤,经医院诊断:孙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左肋骨骨折,后法医鉴定孙某为轻伤、钝器伤。
兰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继德获悉此事后,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兰州市公安局负责督办调查此事,查清事实后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常务副局长谭应海也明确表态,执法队员要引以为戒,将文明执法落实在实际行动中。对于孙某肋骨断裂一事,该局城南中队负责人承认是执法队员将孙某向城关公安分局扭送过程中“失手”所致。(兰州晨报记者郭玉红张鹏翔) (来源:新华网甘肃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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