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9月6日电 (许可新郭京霞)北京和上海均有一家“鸭王”餐饮店,因分别注册“鸭王”商标一波三折,北京“鸭王”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将上海“鸭王”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商评委不予核准“鸭王”商标。
北京一中院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〇〇〇年,成立刚三年的北京“鸭王”烤鸭店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但被商标局以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申请。两年后,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申请注册“鸭王”商标时,亦被同样理由驳回。
上海淮海全聚德于次年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时商评委经审查认为,“鸭王”不属行业的通用术语,故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二〇〇五年北京“鸭王”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上海“鸭王”是对北京“鸭王”商标的模仿和抄袭,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局一年后作出异议裁定书,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上海淮海全聚德不服,于去年再次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上海“鸭王”商标未侵犯北京“鸭王”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也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的情形,遂裁定对上海“鸭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鸭王”不服该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庭上,北京“鸭王”称,己方比上海“鸭王”早五年将“鸭王”作为商号和商标并持续使用。且上海“鸭王”之法人来自北京,与己方是竞争关系。上海“鸭王”经营时使用与己方商标近似的字体,纯属搭便车。
上海淮海全聚德辩称,其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多次获得中国餐饮十大知名品牌等荣誉,上海“鸭王”已是深入人心的餐饮品牌。而北京“鸭王”在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上的影响极为有限,尤其是在上海“鸭王”的所在地并未形成公众影响。
国家商评委则认为,北京“鸭王”不能提供其使用鸭王作为商号的影响力及于上海“鸭王”的有力证据,也不能证明上海“鸭王”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鸭王”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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