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0日讯 国际著名法拉利汽车的“奔马图形”,被广州市白云区家健体育用品经营部成功注册成了服装、裘皮服装等类别的商标。为此,法拉利公司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要求商评委驳回家健经营部的注册申请。
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法拉利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公司的“奔马图形”并非驰名商标。
早在1995年,家健经营部就向商标局提出了“奔马图形”的注册申请。一年多之后,该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裘皮服装等。而法拉利公司认为家健经营部注册的商标与其在中国申请注册的“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商标局经过审查后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先,因此法拉利公司所提的异议不能成立。
为此,法拉利公司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请求。在复审中,法拉利公司提出,“奔马图形”商标与“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已经构成了驰名商标,而被异议商标注册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维持了商标局的裁定,核准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仍然不服的法拉利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并提出三点诉讼理由:首先法拉利公司拥有“FERRARI”商标、“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和“奔马图形”商标,且“FERRARI”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中国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次,既然“FERRARI”为国际驰名商标,与该文字商标组合的“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及对应的“奔马图形”商标亦应享有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最后,被异议商标与法拉利公司的上述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相似商标,应驳回其注册申请。
但是,法拉利公司的诉讼理由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法拉利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奔马图形”商标在中国的使用和宣传情况,仅以相关商标在国内外注册的证明及国外的产品目录并不足以证明这些商标之前就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因此其驰名商标认定的请求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此外,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的原则,因此以生效裁定对“FERRARI”知名度的确认来说明“FERRARI及奔马图形”及“奔马图形”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缺乏法律根据。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认定法拉利公司的“奔马图形”商标并非驰名商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李松 黄洁 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