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
世界是运动的,法律也是运动着的,要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任何祈求通过一部法规就能“一劳永逸”的治理社会的想法,都将陷入“刻舟求剑”式的法治幻觉。然而,中国现行的行政法规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已经制定了几十年、与时代脱节的法规,这不仅直接制约了公民权利的增长与实现,而且相当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今年再次开展行政法规“大体检”,“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总计1.3万余件行政法规规章,将被逐一清查”。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10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工作。
我们知道,行政法规和规章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治的主要“水源”,其优良与否直接决定着行政法治的水准。而内容是否符合时代要求、是否契合社情民意则是决定法规优良的关键因素。目前,大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是为贯彻实施国家法律而出台的具体操作性规程,一方面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应随着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更新而更新;另一方面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并不像国家法律那样引人注意。这使得大量法规及规章容易逃脱公众监督的“视线”,即便是超负荷延用或休眠了n年也往往无人问津。例如,媒体屡屡以“一条命就值300元”提出质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竟然延用了28年之久。作为为实施国家法律的“二次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只有根据时代要求及时检修,才能真正“活化法律”,保持行政法治在源头上“流水不腐”。
近年来,伴随着突飞猛进的立法步伐,中国在各方面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即将进入一个“后立法时代”。也就是说,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中国未来的立法工作面临的将主要不是新法的制定,而是大量法律法规的废、改。从法律的运作来看,立法并非“一劳永逸”的工作,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做到天衣无缝。随着立法背景时过境迁和外部环境不断嬗变,客观上需要对静态性规范进行纠偏矫正,及时弥补立法上的漏洞;而且,由于一些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中,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不够甚至“撞车”,规范的内容缺乏科学性和可执行性,这些都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检修,不断完善。这种“法规检修”虽然不及国家正式立法那么宏大,但却更为复杂烦琐且任务艰巨,对于长期的法治维系也更为重要。
不难看出,立法具有“落后于时代”的先天性弊端,而法治又需要“与时俱进”的法规,如何协调上述矛盾?从现有渠道看,已经有一些制度措施可供借鉴,比如前面提到的法规“大体检”,比如上海、深圳等一些地方实行的“法律后评估”,还比如国外赋予公民对过时或违法规章的起诉权等,都不失为让法规“永葆青春”的良策。不过在我看来,大规模的法规清理终归是一种“运动式”立法模式,能解一时之患却难保持久功效;而无论是赋予公民对法规的诉权,还是授权司法机关对法规的审查权,从中国的政治体制而言都可能会“水土不服”;最根本的路径还在于建立一种旨在延长法律生命力的立法自我纠偏机制。因此,在开展大规模法规清查之余,如何从法律适用过程中发现法律漏洞并引起立法主体的积极应对,及时启动法定解释程序乃至立法程序,进而形成一种灵敏的发现、反射并引导法律修缮的立法补缺机制,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总之,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法治需要的并不是“刻舟求剑”式的一次性立法,而是与时俱进的持久性立法。如何让法规“永葆青春”,是我们步入“后立法时代”必须关注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