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和谐之美
古希腊早期第一位美学家毕达哥拉斯说:“美就是和谐。美体现着合理的或理想的数量关系。最智慧的是数,最美的是和谐”。和谐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追求的崇高目标,也是生命在自然界中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
司法的和谐之美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是社会公众见证法官司法过程时产生的主观感受,体现了情、理、法三者的协调统一。既要照顾到人之生活常情,又要考虑到人类生活的普遍公理与道德共识,同时还需符合法的规范性要求的有序生活。实现情理之下的和谐与平衡是司法者所追求的崇高境界,和谐的社会关系应当是司法的终极目的。司法活动中丧失公正,就等于毁弃了和谐的基石;但是,机械地拘泥于量化的公正,同样会走向和谐的反面。这其中的微妙平衡正是司法艺术的精髓所在。法官必须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将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恰如其分地展现出来,从而使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叹服、景仰和尊重。
司法的和谐之美因和谐司法而产生。和谐司法作为一种理念和司法运行方式,既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又符合司法权运作的本质属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是司法的和谐之美得以产生的不竭源泉。在多元利益与价值之中寻求和谐,是司法过程中法官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司法过程中,面对诸多的对立与矛盾,法官常常殚精竭虑,左右为难。和谐司法就是要求法官们认真面对法律在具体个案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洞悉法理,权衡利弊,在法律秩序中寻求最大限度促进和谐的答案。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和谐不等于“和稀泥”,不能将和谐司法与公正司法对立起来,更不能牺牲公正来换求短暂的和谐。
“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美的眼睛”。当我们用美的眼睛去审视中国法官的司法实践,发现许多优秀法官已经走在了探寻和谐之美的道路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宋鱼水法官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她善于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全局思考审判工作,摸索出了一套“把握公正尺度,引导当事人用信任的方式解决纠纷,鼓励和促进交易,确保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办案思路。她追求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办案中,不仅注重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更注重平息矛盾、化解纠纷,通过辨法析理,努力使当事人胜败皆服,化干戈为玉帛,把公平、公正、和谐送到群众的心中。
一个老字号,两家企业,因商标权打起官司。宋鱼水用自己高超的调解能力和循循善诱的话语,使积怨已久的当事人化解了矛盾,握手言和,共享“桂香村”品牌。
一对同窗好友、合作伙伴,因为侵权纠纷走上了法庭。双方极为对立,一见面,就情绪失控,恨不能大打出手。但是,在宋鱼水入情入理的分析、设身处地的沟通下,双方不仅握手言和,还重新合作成立了一家新公司。
追求和谐的法官们,面对当事人的诉求,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认真推敲,把判决书写的通俗易懂、合情合理;面对老百姓的疑惑,不是粗暴地一推了之,而是把复杂的法和理向当事人讲得清清楚楚;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不是简单地满足于给出一个说得过去的判决结果,而是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服判息讼。他们深刻了解并秉承着我们这样一个泱泱大国千百年来所形成的崇尚和谐的文化传统,能够运用蕴含艺术性的司法方法,根植于具体国情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从而将情、理、法完美地协调统一起来,使司法的价值能为广大群众所理解、接受和信赖。这样的司法正是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的司法、美的司法,是符合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司法。希望未来更多的人在体验、见证司法公正的同时,能够感受、欣赏到司法的和谐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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