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汪红)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将建立四级预警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今天上午,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为更加有效预防、应对和及时控制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其危害,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制定起草《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预案将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将对应事件等级发布预警,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案规定,对已造成或潜在威胁的损害公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对某类产品质量安全提出质疑,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产品名称、数量、初步掌握的流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产品质量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案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报告或发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初步调查确认突发事件成立后,两小时内必须作出初次报告,并根据突发事件级别,逐级上报到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涉及或可能蔓延到其他地区的,还应向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
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
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等环节中发生的由于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对公众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可能构成危害,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特别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人员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具有即时致死性,但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严重损害,造成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的;危害涉及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的;涉及跨国或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影响国家声誉的事件等。
重大产品质量事件(Ⅱ级)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
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较严重损害,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10个以上(含10个)地、市造成危害,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等。
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伤害,且没有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一般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造成30人以下伤害,且未出现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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