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0月5日电(记者吕福明)按照济南市最近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市政府交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济南市房管局认为,这样规定有效把住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口关,从制度上杜绝了骗购、骗保、谋利的现象发生,从而有利于实现政府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
据济南市最新调查,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有6.05万户。今年,济南市规划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总量为88万平方米,年内将推出600余套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
济南市近日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面积标准为每户65平方米,超出优惠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据济南市房管局介绍,去年以来,济南市加快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址和开发建设工作。目前,作为济南市首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腊山项目一期工程7万平方米已具备出售条件,现已完成销售定价,其基准价格为2242元/平方米,10月份将向社会发布销售信息和实施销售。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8日起颁布实施。新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时按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且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