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老汉在瑞昌做生意时因耐不住寂寞与服侍他的小保姆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这样他过上了10余年的“一夫两妻”生活。
2007年5月8日,“夫妻”俩因财产纠纷闹至法院,瑞昌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时发现了他们涉嫌构成重婚罪,于是,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之后检察机关将此案提起公诉。据了解,这是江西省首例由公安机关介入、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重婚案。
该案向人们敲响了一记法律的警钟:重婚,不再是家属不告不理的“家庭内政”。
案件 财产纠纷牵出“案中案”“夫妻”双双被判重婚罪 29岁的王丽没想到,原本打一场民事官司的她竟意外收到了两份判决书——一份民事判决书和一份刑事判决书。
今年5月份,她因财产纠纷一纸诉状将和她以夫妻之名生活了10多年的“丈夫”李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们俩长达10多年的同居关系,并要求法院判决李桂擅自出卖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的行为无效。法官在审理这起民事案件时却发现,原来李桂在河北老家有妻子,并育有三个子女。于是,法院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李桂有配偶张欣,王丽虽然没有配偶,却明知李桂是有妇之夫还与其以夫妻之名同居,且为他生了一子(李俊)。于是,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婚罪对他们进行刑事拘留,随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件提起公诉。
9月底,瑞昌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桂有配偶而与王丽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王丽明知李桂有配偶而与其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两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法院判决:李桂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王丽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两个月。面对法院的判决他们均表示服判,没有上诉。之后,法院又作出民事判决:解除王丽和李桂同居关系,一套房屋归其儿子李俊使用。
孤单男异乡难耐寂寞纳15岁保姆为“妾” 出生于上世纪40年代初的李桂来自河北省,1974年就同张欣喜结连理,育有三个子女。1993年,50岁的李桂带着老婆来到湖北一县承包了土方工程,张欣住了半年后对江南的水土很难适应,于是,她决定回河北老家,临走前她聘请了15岁小女孩王丽照顾丈夫。
王丽长得小巧伶俐,每当李桂干完活回家,她就会倒上一杯热茶,时不时“李哥”的亲切呼叫让李桂内心荡漾。在张欣走后不到两个月,他们就发生了性关系。自此,两人一起生活,俨然是一对夫妻,李桂还笑着开玩笑说:“你知道我已经有老婆了,你就做我的妾吧。”而王丽听完此言总是报之一笑。
为了让自己“一妻一妾”的生活不被家人发现,李桂把王丽的户口迁移至瑞昌,并在瑞昌买了一套房子送给王丽作为俩人的爱巢。
发现丈夫“纳妾”妻子选择隐忍 李桂自认为自己在外偷情做得滴水不漏,他只在每年春节时才回一趟家,而每次回家他都要为张欣妻子买一大堆名贵衣服及化妆品,说一些贴心窝的话,这让张欣对他也越来越放心了。
虽然李桂自认为在两个女人之间游刃有余,但1998年,他和王丽同居的事情还是被张欣发觉了。又哭又闹的张欣威胁李桂说:“你怎么能做这种事,我要和你离婚。”“离就离,谁怕谁!”李桂狠狠地扔下这句话头也不回地走了。想想三个孩子都这么大了,自己也50多岁了,张欣把委屈和怨愤都放在肚子里,再也不提李桂和王丽同居的事情了。
“妾”生子后要逼宫
“丈夫”卖房成被告 日子在平静中又过了一年多,2001年,王丽生下了一男孩,取名李俊,面对既成事实,李桂选择了接受。可生了孩子的王丽态度发生了很大改变,她要求李桂与妻子离婚,好让自己做一个名正言顺的“妻子”,但李桂死活不同意。
王丽一次次的“逼宫”让李桂苦不堪言。为了摆脱王丽的纠缠,他想出了一“妙招”:帮王丽介绍男朋友。而王丽和男朋友生活了一年半后,还是选择了继续和他一起生活。
后来李桂的生意越来越差,一年里即使有几笔生意,也很难收到现款。两三年下来,他还欠下了不少外债,他再也拿不出钱来供养王丽母子了。而此时王丽再没有像以前那样对李桂温柔体贴了。2005年,她在一次打麻将时,认识了一男子刘某,很快俩人混在一起,她还经常带这男子回到李桂买的那套房子里。一气之下,李桂就背着她把这套房子卖掉。于是,就发生了王丽状告李桂的那一幕。
说法 法官:民事庭上法官发现了“案中案” 主审此刑事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这起案件是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的,之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他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由公安机关介入、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重婚案在江西省还是首次出现。现在法律上规定的重婚罪是轻微犯罪,一般情况下是“不告不理”,刑罚处罚比较轻。本案件中,考虑到王丽与李桂同居时尚年幼,处于弱势地位,另外小孩子还在读小学,没人照顾,所以,法院量刑时对她的刑罚相对轻一点。让法官意外的是张欣知道李桂被抓后,还写了一封请求信给法院,信中恳求法院对李桂也从轻量刑,因为他的身体不好。“重婚罪本身就是一种道德性犯罪,因此,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量刑时会充分考虑到对社会家庭、道德的影响。”主审法官说。
法学专家:重婚不再是家属不告不理的“家务事” 江西师范大学法学系谭副教授指出,对于重婚案件,以往我国法律规定是将其作为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不接受报案。但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婚姻法,将重婚案改为公诉案件,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侦查。
侦查完毕后,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立法上这种修改具有社会现实意义,重婚案件取证一般较难,而且当事人个人取证的手段往往会不合法,公安机关取证相对容易些。我国的《婚姻法》和《刑法》都明确规定,对重婚行为,不仅可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法院、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重婚行为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确保了国家公权对重婚行为的打击。重婚,已不再是家属不告不理的“家务事”。(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构成重婚:(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图/易小猛、周琪源、记者陈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