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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吗?

  自2003年以来,我居住的小区一直由某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近来,该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水平明显下降,小区业主对其服务很不满意。去年10月,小区成立了业委会,我们向业委会反映情况,但成效却不明显,于是,不少业主想换一家物业服务公司。请问,我们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吗?

  读者:小刘

  小刘:

  作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你们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上述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只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就可以投票决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去留。(程永杰胡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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