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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与法律的博弈 青岛滨海学院因搂抱牵手开除7名学生引起质疑

  青岛滨海学院因搂抱牵手开除7名学生引起质疑

  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 张庆申

  近日,一署名“霓裳羽嫣”的网友在青岛新闻网挂出了青岛滨海学院处罚学生的通报,通报中写道,学校查处了11起男女生交往的不文明行为,这些学生分别因为在操场搂抱、在公寓楼前搂抱、在长廊中互相依偎、在行政楼前坐得很近、女生坐在男生腿上等身体接触“问题”被处罚,学院作出了7人开除学籍、8人留校察看、6人记过处分的决定。

  青岛滨海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看过帖子后证实,帖子上的内容是学校上学期发出的通报,受处罚的学生都是上一学年中,男女交往行为过分的学生。该校院长办公室的一位老师介绍说,从严治校是校方的一贯作法,每年都会有开除学生的事情发生。“学校的规定明确写进了招生简章,无论是开除还是记过处分,都是严格按照规定作出的。学校之所以如此严格管理,是因为一部分学生的举动的确太过分,会影响到更多的学生,如果处罚一个学生,可以换回学校的正常秩序,那么校方必须这么做。”

  看似为了学校的管理和学生们好,其实这涉及到校规与法律的博弈。国有国法,校也有校规,但任何校规都应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有关专家分析,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首先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有最高的权威,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无效。然而宪法之下还有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章,对具体的部门行业作出具体的规定。2005年,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七种情形符合开除学籍的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显然滨海学院的开除决定超出了教育部规章规定的范围,属擅自设立的权利,这种超出法律规定的越权行为,在行政之诉中应为无效行为。虽然校方在招生简章中有明确规定,但这种单方的约定因超出部委规章也应无效。

  一位法学专家认为,现实生活中,校规大于法规的现象可以说是屡见不鲜。有的学校对学生的发型、衣着、住宿、生活、男女生交往,作了各式各样的规定,有的规定非常离奇,超出法规。以青岛滨海学院的做法为例,学生因在操场、楼前等场所搂抱牵手而被开除,实在有些过分。教育部对在校大学生结婚都放开了绿灯,对恋爱中的学生间的亲昵行为,应当是教育引导,提倡举止文明。学生们虽进入成年,但也正处于青春期,作出一些亲昵行为,也符合人之本性。相反以违犯校规开除,既不合法,也违背人性化的管理。大学是学生成长迈入社会的重要阶段,动辄给予开除,是放弃教育培养责任,对学生和社会不负责任的体现。

  随着社会法制意识越来越强,要求学校管理更加法制化,在制定校园规则的时候,应小心地界定校规与法律冲突的问题。但实际上,摆在我们面前的校园规则,常常处于一种为难的状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生管理的规定,大多数是原则性条款,需要校方在执行中细化,而细化的规则既要考虑管理学生的需要,又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同时还要顾及社会观念的变化,使校规既符合法规,又符合社会人之情理。作为学生,要遵守法规校规,但遇到违法的校规时,也应通过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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