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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而敲响(图)

  2006年2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月全当选为2005“中国法官十杰”,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亲自授予的“金法槌奖”。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审判长袁月全,长期工作在审判第一线,作为婚姻家庭案件的主审法官,她将自己在工作实践中积累和探索的审判经验总结为《袁月全工作法》,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成为大家公认的专家型法官。

  为了探究《袁月全工作法》的内涵,近日,笔者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走访,谈及审判长袁月全,她的领导和同事们告诉笔者:袁月全运用“取信、洞悉、缓和、择优、活用、疏导”12个字审判婚姻家庭上诉案件,今年元月至九月,调解撤诉率达到了49.12%,这对二审法院来说,是一个值得骄傲的数字;之所以大家公认她是专家型法官,是因为经她审理的婚姻家庭上诉案件使得:

  袁月全小档案

  1999年 全国先进女职工暨上海市杰出女职工标兵

  2001年 全国“巾帼建功”标兵

  2001—2002年 上海市“三八”红旗手

  2003年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2004年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女法官”、上海市“劳动模范”

  2006年 “中国法官十杰”、“金法槌奖”

  袁月全信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站(www.shezfy.com)内专设有“中国法官十杰”袁月全信箱。

  小甜甜终于有了父亲

  女孩3周岁了,竟“没有”父亲,这样的“奇事”就发生在上海。2002年的春夏之交,一起要求确认生父的上诉案件,摆到了袁月全的案头。

  女孩的母亲凌女士在1998年9月初与余先生相爱并同居,后因感情不合而分手。次年,她生下女儿小甜甜。为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凌女士请中学同学薄先生在“父亲姓名”一栏中签了名。为了让女儿有父亲,凌女士以小甜甜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余先生与小甜甜的父女关系。法庭上,余先生承认与凌曾有同居关系,但不承认小甜甜是他女儿,也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一审法院遂以小甜甜不能举证证明余先生是她生父为由,未支持她的诉请。于是凌女士继续上诉。

  二审通过法庭调查,袁月全心中有了谱:与小甜甜生父有关的共两人——余先生和薄先生。“关键是要证明孩子的父亲不是薄先生。”袁月全一语中的。

  几天后,凌女士、薄先生与小甜甜的亲子鉴定结论出来了,薄先生与小甜甜没有亲子关系。余先生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仍表示其不是孩子的生父,坚决不愿做亲子鉴定。

  小甜甜排除了与薄先生的亲子关系;凌与余同居的事实得到余的认可;医院病史证明凌女士足月“分娩”;十月怀胎与凌、余同居时间吻合。因此,小甜甜的举证责任完成。余先生虽然对小甜甜的诉请提出抗辩意见,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完全可以像薄先生那样,通过科学鉴定来证明自己与小甜甜没有亲子关系,但他拒绝。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余先生举证不能,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应该承担不利后果。虽然小甜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余先生就是她生父,但根据形成锁链的间接证据,可以推定小甜甜的主张成立。二审法院据此撤销原判决,确认余先生与小甜甜之间具有生身父女关系。余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期间,他终于同意做亲子鉴定,结果证实他就是小甜甜的生父。

  这个案件之所以成功改判,有两条:一是原审对该案的关键事实做了有效的铺垫,被告承认曾经与原告母亲有过一段同居的时间。终审判决以事实为依据,纠正原判错误或者弥补某些不足,是二审的职责。二是讲究了“活用”,所谓活用,是指根据案情灵活适用法律。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处理具体的案件,并不是一个死板、机械的过程,而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法官只有正确地把握法律制度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并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融于法律的解释之中,才能做出符合法的价值精神的公正裁判。

  ——袁月全工作笔记

  离婚后育子有了办法

  方某和妻子王某生育了一双儿女。方某下海经商后有了外遇,还生下一个儿子。妻子王某气不过,争吵中用竹竿打瞎了丈夫一只眼睛,自己也因此被判缓刑。方某提出离婚后,一审判决儿子由父亲抚养,女儿由王某抚养。两人原先的住房归王某,但她必须支付方某房屋补贴2万元。可是,王某两个孩子都想要,而且她也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房屋补贴,遂提出上诉。

  袁月全在审理中发现,如果孩子跟随父亲生活,无论在教育、生活等方面都会有更好的条件,但他们的母亲王某感情上无法接受,何况方某在外还有一个儿子。而反过来,两个孩子都由已经下岗的母亲抚养,又于法理不符。经过反复研究,她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在法律上维持原判的抚养关系,儿子随父,女儿随母,实际生活中,两个孩子的日常生活则由母亲照顾,由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由此,她既无需支付房屋补贴,又可以和儿女朝夕相处,生活费也解决了。就这样,双方都满意地签订了调解协议。

  以什么方式结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尽可能不让当事人带着委屈、遗憾或不满离开法院。公正地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一手搀原告,一手搀被告。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理性地对话与沟通。我相信,绝大多数当事人,在把话一吐为快、怨气适当“舒缓”后,是能够积极配合法院、接受调解方案的。

  ——袁月全工作笔记

  夫妻离异后有了房屋

  王某与李某10年前离婚,女儿随父亲李某生活。王某再婚后远嫁新疆,又生一女。后因新疆丈夫“吃官司”,王某“再次”离婚返回上海,之后,与前夫重续前缘。王与李的婚姻,先后3次分分合合,争吵激烈时,妻子竟拿刀以死相逼。忍无可忍的丈夫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离婚,女方不服,诉至二审。

  庭审表明,一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肯定没错。问题是,女方居无定所,“案结”事难了。其“死活不离”的态度,让袁月全觉得其中可能另有缘故。于是,她来到夫妻俩居住地调查。袁月全发现,那里已经动迁,按照当地“动迁政策”,如他们的婚姻关系存在,女方携女可按政策购买均价每平方米2000元的二室一厅房屋,女方不愿离婚在情理中。于是,袁月全极力劝说男方暂缓离婚,给女方一次购房机会;到居委会、动迁部门,向他们说明离婚案未终审,从化解矛盾和稳定地区安定出发,应该给予当事人购房……。经过袁法官的不懈努力,男方终于让步,动迁部门也同意女方购房。眼看事情快妥善解决,不料男女双方又起争端。女方要求先签动迁协议再离婚,怕男方反悔;男方则担心签了动迁协议后,女方仍不同意离婚,或再提出新要求;动迁部门和居委会担心动迁协议在履行时发生问题。对此,袁法官“因案制宜”,提出了离婚协议与动迁协议同时签订,动迁协议上的权利义务同时是离婚协议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最终统一了大家的思想,两份协议顺利履行完毕,案了事了。在房子问题解决后,这对缘分已尽的夫妻心甘情愿地签了离婚协议。

  暂缓离婚。一个“缓”字,使得一个有着两次不幸婚史的女人有了一次在上海市区买房的机会。这对于离婚后的母女俩来说,心理安慰的意义远远大于经济价值!离婚后的母亲泪如泉涌,从心底里感受到法律的公平!

  这是一个牵涉到财产、赔偿和利益分配等复杂问题的棘手案件,问题涉及的范围,已大大超出审判的职责。尽管棘手,但我们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合理地运用一个“缓”字,从而达到了消除紧张,缓和冲突,避免矛盾激化和促成问题解决的目的。该案留给我们的思索是:假若没有这个“缓”,将会是一个什么结果?

  ——袁月全工作笔记

  残疾人生活有了保障

  又是一件“天难之案”。陈(某)离婚后,女儿随前妻生活,陈(某)每月付给女儿80元抚养费。不久,前妻下岗,收入锐减,女儿正处于初中升高中急需用钱的当口。无奈之下,女儿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增加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每月支付150元。按女儿的实际需要,这个数额已经很低了,但陈(某)仍然难以负担。他是“协保人员”,每月只能靠残联补助100元和母亲的“低保收入”勉强度日,因先天视力残疾而没有再就业的能力与条件,就是将100元全部支付抚养费,仍有50元没有来源。面对陈(某)的上诉,袁月全知道,她所接手的这个“烫手的山芋”,是不能仅用法理来解释的。于是,袁月全又伸出了援助之手,一面“替”陈(某)承担每月70元的抚养费,确保原审判决的执行,一面寻求解决陈(某)生活保障问题的可行方案。她先后到陈(某)所在居委会及原工作单位了解情况,仔细了解有效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各种途径。当得知市政府新近出台了关心和帮助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生活的政策时,她主动与陈(某)原单位联系,取得单位配合,先后4次利用双休日陪同陈(某)进行检查、复查,并为陈(某)支付了所有的费用。最终经过专家评审,确认陈(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现在,陈(某)按政策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每月领取近千元养老金。陈(某)生活从此有了保障,父女的生活有了改善,可是,有谁知道,在这两年半的时间里,袁月全费了多少心,走了多少路,说了多少话?!说起这桩一审“女告父”,二审“父告女”的“抚育费案件”,同事们钦佩袁月全,陈(某)也逢人必讲,要感谢袁法官两年来给他的帮助,千言万语难表内心感激之情!

  接到这个案子后,意识到问题的根本在于残疾人的生活保障。要想让当事人服判息讼,必须解决保障问题,否则,当事人迟早会再次提起诉讼,甚至恶性循环。由此,想到了“两步走”,先资助,保证结案和执行,再设法争取社会保障。婚姻家庭案件贯穿法律和伦理道德两条线,仅仅“依法审判”是不够的。“法外仍是责,庭外应有情”。“案了”不等于“事了”,案了之后,法官还得将伦理之线向案外延伸,要使法律有情,人间有爱,社会有保障。

  ——袁月全工作笔记

  破镜重圆有了合家欢

  张某与殷某因夫妻矛盾分居两年有余,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诉讼,一审判决离婚。张某不服而上诉。如此两次“诉离”,二审改判不准离婚,几乎没有可能。二审庭审中,张某陈述了许多不同意离婚的理由,并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表示了歉意。殷某认为其曾经给过张(某)机会,张的态度不可信,夫妻难以和好。细心的袁月全法官发现,这对夫妻虽然关系不睦,但都起因于鸡毛蒜皮的小事,且又因双方父母的掺和,增加了诸多误会。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合议庭决定休庭进行调解。在近4个小时的调解过程中,袁月全法官一面让双方倾诉心中的怨气,一面适时对双方的不妥之处提出中肯的批评和建议,引导双方“思前想后”,唤起双方对夫妻恩爱、暖意融融的美好回忆,多考虑离异后彼此的困难以及可能给子女造成的伤害。一番引导,让当事人找回了理智,对家庭又有了希望,都要求再安排时间调解。第二次调解中,袁法官让双方就如何做个好女婿、好媳妇交换了意见,让双方父母支持这对夫妻和好。第三次调解中,双方又进一步讨论如何安排小家庭生活,彼此已经没了隔阂,有商有量。最后,双方满意地签收了夫妻和好的调解书。

  该案的调解成功,说明我们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一定要掌握人们追求“婚姻美满、家庭幸福”的心理。要从当事人的言行细节,把握其心理脉络,洞悉当事人内心的意愿和诉讼的意图。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内心深处的许多想法,并不愿意让外人知道,包括居中裁判的法官。当事人的心愿会有意或无意地被掩盖。若我们发现其诉讼是“迫不得已”、并非心中所愿,我们就应当及时引导,对症下药,化解纠纷,帮助他们修复婚姻,重建幸福生活。

  ——袁月全工作笔记

  袁月全自己有什么呢

  孩子有了父亲,身残有了保障,离异有了房屋,抚养有了办法,破镜有了重圆……那么,袁月全自己会有什么呢?据了解,她不但有,而且“富”,凡是了解她的人都这么说:

  ——有令人羡慕的名字:袁月全,三个字拆开来,“谐音”个个都是个“圆”,冲着这三个字,袁月全不断告诫自己,千万别给人生留下什么缺陷。要不然,她的工作怎么会一如既往那么的努力;

  ——有自学成才的路:1987年袁月全从工厂进入法院工作,紧张的工作之余,她刻苦自学,很快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法律大专以及本科的自学考试,逐步从一名普通的书记员成长为民事审判领域的专家;

  ——有强烈的事业追求:她长期战斗在审判第一线,秉公执法,化解矛盾,刻苦钻研,总结出了“一个抓住、两个找到、三个公开、四种方式”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事案件审判方式;

  ——有两手过得硬的职业本领:作为审判长,迄今为止,她带领合议庭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5537件。其中,她个人承办案件1238件,调解率达到40.68%;

  ——有编外“妈妈”的光荣称号:这个“女儿”是她10年前在办案中“捡”到的。那天,袁月全送判决书到医院,5岁的小昭化疗后面色蜡黄、头发掉尽。袁月全当即拿出1千元塞了过去。后来,她就当自己多养了一个孩子。在袁月全和全院领导和同志们10年如一日的帮助和爱心的滋润下,小昭的病情日渐稳定,且成绩优异,被评为“上海闸北区十佳自强不息好少年”和“全国百强"春蕾"好儿童”,她还立志长大做一名人民法官;

  ——有一系列的殊荣:她先后荣立一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多次被评为上海市二中院和上海市市级机关优秀共产党员;2001年荣获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称号;2000年、2002年获得上海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2003年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2004年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女法官”和“上海市劳动模范”称号;

  ——有无尽动力的源泉:除了在工作上拔尖,袁月全在生活中也是一名好母亲、好妻子、好媳妇,总让身边的人感到亲切随和。依法处理着大上海半个城市的婚姻家庭案件,使众多家庭从纠纷中回复正常,让社会从纷争中重归有序,在繁难琐细的工作中无私奉献,忠实地实践司法为民的宗旨,这就是袁月全无尽动力的源泉;

  ——有美好的心灵寄托:袁月全说,她最想做的事,就是“日后出本书,好好总结自己这些年办过的案子”。

  由于袁月全的“富”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推荐袁月全同志为“中国法官十杰侯选人”。中国法官十杰侯选人《公告》对她做了如下的解读:袁月全同志1987年到法院工作,长期战斗在审判第一线。她总结出了“袁月全工作法”,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为大家公认的“专家型法官”。她心系群众疾苦,真诚奉献社会;她秉持公心,傲骨如磐,纤尘不染,用廉洁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袁月全谱写着一个优秀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绚丽篇章。

  袁月全法官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审判长。长期的审判工作使袁月全法官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集中体现为:“善体法意,顺遂民情”八个字,即在司法理念上能够准确体现法律的真谛,在司法行为上渗透着对人民群众的无限真情。

  为了落实习近平同志在上海市第九届党代会上提出的“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于今年6月6日起专设“中国法官十杰袁月全信箱”栏目。另外该院还在立案大厅内设有同名信箱,信箱内的信件经专人收取、登记后,均交袁月全法官阅看,凡是袁法官认为需要亲自处理的,都由她本人答复;受袁法官委托由其他法官代为答复和处理的,也均需征求袁法官的意见。对网上来信的回复基本采用一对一的形式进行,对未留下联络方式或具有法制宣传意义的信件,该院也将视情在网上或其他媒体上公开答复。

  据了解,该院“中国法官十杰”袁月全信箱自6月6日在互联网站和立案大厅正式开通以来,在社会上产生较好反响。截止到9月25日,共收到各类信件240余封、电话来访100余个,其中大部分均由袁月全法官进行了回复。多家媒体对法院的这一做法进行了专题报道。今年9月份,为进一步搭建法院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桥梁,为人民群众释法解惑,该院又在《解放日报》“社会新闻”版开设“袁月全信箱”专栏。社会公众可通过此栏目或向该院投寄信件、登陆该院网站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袁月全法官取得联系。袁月全法官及“袁月全信箱”工作小组将对所有群众来信来件进行认真答复和处理,并选择有代表性的来信每周一次在报栏“袁月全信箱”中公开答复,以更好地宣传法治,增强“信箱”的辐射效应。该院“袁月全信箱”的开设,对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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