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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院裁定:陈水扁没有资格要回机票费证物

  台湾高院裁定:陈水扁没资格要回机票费证物

  台海网10月23日讯 陈水扁行使“国家机密”特权,引爆司法史上首宗特别合议庭裁定案。台湾高等法院22日撤销台北地院裁定,发回台北地院更为裁定。高院认为,陈水扁“当事人不适格”,无权声请发还“国务机要费单据”,若要声请发还,应以“总统府”秘书长名义请求。

陈水扁若不服此项裁定,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

  纵然须发还 应发还“总统府”

    据《中国时报》报道,高院裁定分“国务机要费单据”与“侦查中之供述等证据”两大部分。关于“国务机要费单据”的部分,高院裁定认为,陈水扁请求发还是“当事人不适格”,也就是说,陈水扁根本没有资格声请发还国务机要费的单据。

  高院认为,扣案的单据,陈水扁既然已提出、且交付“总统府”会计处核销,该单据即属“总统府”有,陈水扁再无所有权或管领权,而“总统府”会计处已成为“国务机要费单据”之保管人,“总统府”始为“国务机要费单据”之所有人,纵使抗告人即声请人行使“总统”职权,似亦不足使之变易为“声请人本人”所有。

  高院引据“总统府”组织法及高院2002年度抗“国字第16号”民事裁定,认定“总统府”的法定代理人是“总统府”秘书长,并非“总统”。综合上述,高院认为,国务机要费单据纵然须发还,也应发还给“总统府”,而不是“陈水扁本人”。

  吴淑珍等四被告 无抗告权

  高院认为,台北地院未先审查陈水扁是否有权(资格)请求发还,即以声请无实体理由为由,予以驳回,其裁定有违误,为求法律正确适用,应发回北院另作适当之裁定。至于“侦查中之供述等证据”部分,高院认为,北院的原裁定固然有理由,但其基础事实,大部分与“国务机要费单据”具有不可分割关系,故也予发回更审,由北院一并审酌。

  另外,北院的原裁定谕知吴淑珍等四名被告也可以提起抗告。高院则认为,这是北院裁定正本的误缮,吴淑珍等四人并非声请案的当事人,依法并无抗告、再抗告之权。对此,“总统府”公共事务室主任李南阳表示,将等详细了解高等法院裁定书内容后,再做响应。

  陈水扁将国务机要费案卷证资料补核定为绝对机密,向台北地院声请返还相关证物。台北地院10月5日裁定声请驳回,不发还相关证物。陈水扁及“国务机要费案”被告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等人若不服,可提起抗告。全案经陈水扁等人提抗告,台湾高等法院晚间裁定原裁定发回台北地院更裁,但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等抗告部分则抗告驳回。(千寻虹)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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