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业主购房后7年未住 伪造房产证将空房“低价”“卖”给熟人 骗走15万元 原物业职员骗卖空置房
律师提醒:购买二手房前要查卖方房产证原件 并到房屋管理部门核实真伪
本报讯(记者洪雪通讯员甘洪斌)
得知李女士的房子7年没人住,小区物业公司原工作人员杨某伪造房产证,将房屋卖给了自己的熟人。
目前,杨某被刑事拘留。今天上午,记者从昌平警方了解到案件详情。
今年8月16日,事主李女士报案称,她有套房子7年未住,当天回去查看时,发现屋里住着陌生人。
现居住人潘某告诉民警,他是花15万元从一个姓杨的人手中买来的这套住房。当时杨某给他出示了一份房主为杨某的房产证,并给了自己一份复印件。
10月23日,杨某被抓获。
杨某供认,他了解到李女士的房屋多年无人居住后,伪造房产证,实施了诈骗。
上午追访
购房者和骗子是熟人
昌平警方今天上午向记者透露,潘某之所以会上当,是因为他和杨某是熟人。
杨某原为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很清楚小区内房屋的情况。
杨某准备行骗的同时,恰巧潘某通过朋友找到他,托他买房子。于是,杨某便将这套房子卖给了潘某。
为了不引起潘某的怀疑,杨某谎称房子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过户,但“在价钱上可以让步”。鉴于杨某是熟人,潘某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欣然买了这套“便宜房”。
律师解惑
如今房子应归谁?
据警方透露,如今,房子仍然是李女士的,潘某是“鸡飞蛋打”。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方式。
交易双方只有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过户登记,才能变更房屋所有权。
由于房屋并没实际过户,潘某虽然花了15万元购房款,但仍然不是房屋的主人,真正的房主仍是李女士。
支付的房款怎么办?
陈律师告诉记者,潘某支付的15万元系诈骗金额。如杨某被抓时赃款被警方发现,警方收缴后将把赃款退还给潘某。未能收缴的部分,法官将在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追偿。
如何防范此类骗局?
陈律师提醒购买二手房者,无论对方是什么身份,购买者都要持谨慎态度。
购房前要查看房产证的原件,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核实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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