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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冷战与数字自由运动

  版权冷战与数字自由运动

  10月5日,美国明尼苏达州一名叫杰米·托马斯的妇女,被控利用P2P软件Kazza分享超过1700首版权歌曲,其中24首歌曲证据确凿,被美国联邦法院判处赔偿六大唱片公司共22万美元,相当于每首歌9250美元。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爱德华·菲尔顿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杰米·托马斯案件之所以引人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惊人的罚款金额,一首歌9250美元,相当于零售价格的900多倍,显然远远超出了她对唱片工业造成的损害,这是惩罚性而非赔偿性的罚款,目的是为了杀鸡骇猴。但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记者◎陈赛

  在美国的娱乐工业中,唱片业因为受到P2P技术的冲击最大(据称每年造成数十亿美元的损失),怨气深重,在处理这类官司时尤其心狠手辣。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曾经起诉一家服务器建在俄国的P2P网站ofmp3.com,那家网站以1美元一张专辑的价格提供收费下载。据统计,人们从这个网站上累积下载了1100万首歌。他们为每首歌要求15万美元的赔偿,总计1.65万亿美元。

  从2003年开始,美国一共有2.6万多人因为非法下载问题被美国唱片业协会告上法庭,其中包括12岁的女孩和六旬老人。大部分人都选择用几千美元的代价私下和解,杰米·托马斯是第一个与之对簿公堂的人。

  一个30岁的女人,两个孩子的单身母亲,年收入3.6万美元,一夜之间成了“P2P的圣女贞德”。第二天,网民自发组织了声势浩大的“解放杰米运动”,人们开始通过www.freejammie.com为她捐款。10天后,捐款总额已达15828美元。

  数万人拥到电子前沿基金会(EFF)的主页上填写《对抗疯狂,阻止美国唱片业协会》的请愿书——只要10万人签名,这张请愿书就可以递交到美国国会。EFF是美国保护互联网用户权力的最大的公益组织,由几位计算机科学家与法学教授创办。他们向杰米提供了法律援助,法务主任辛迪·可恩说这起判决“令人心碎”,且证明了版权法与时代脱节所造成的伤害有多大。

  好几个网友则自称要收拾包袱,结伴搬家去瑞典。瑞典是全球最大的BT组织“海盗地带”(The Pirate Bay)的总部,那里社会风气自由放任、版权法宽松温和,宽带网络又快又便宜,900万公民中1/10使用BT。2004年底,美国电影联合会(MPAA)在全球范围内扫荡电驴和BT服务器,几个大站如SuprNova、LokiTorrent都被迫关闭,只有“海盗地带”留存下来,斯德哥尔摩从此成了全世界版权侵犯者精神上的避难所。

  2005年,当时代华纳再次控诉“海盗地带”侵犯了美国版权法时,海盗们愉快地回应,“我们不住在美国,我们住在一个充满了海盗、驯鹿、北极光和可爱的棕发女郎的国度”。

  “盗版是一种生活方式。”他们说,“传播文化是我们的自由,也是责任,技术只是一种手段。”伯格曼去世,“海盗地带”专门建了纪念网站,列出了伯格曼所有电影的BT种子。“纪念他最好的方式,难道不是看他的电影?”

  三年来,好莱坞的大律师与这些瑞典“海盗”之间猫抓老鼠的游戏简直可以编成一部史诗电影。海盗们并非庞大的犯罪集团,只是三个瑞典年轻人在斯德哥尔摩的一个郊外小屋里搞出来的玩意儿。他们至今仍是三人行,二十七八岁,学生气未脱,昼伏夜出,办公室里只有一台传真机。律师们出尽法宝,甚至动用政府外交,却拿他们无可奈何。去年5月,瑞典警方突袭“海盗地带”总部,收缴了25台服务器,可是非但没有灭了“海盗地带”,反而提高了网站知名度,1000多名忠实支持者在瑞典的两个大城市发动游行示威,抗议警察袭击。如今,这个网站每日访问量超过200万。

  《福布斯》杂志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为什么海盗动不得?》中分析,为什么美国娱乐工业成功剿灭了Napster和Kazza,却独独对“海盗地带”一筹莫展?“因为我们的操作是搜索引擎式的,只是将用户引导到文件所在的位置,但并不存储任何文件。我们在瑞典是合法的。”

  瑞典政府声称将在今年夏天对“海盗地带”提出刑事诉讼,但迟迟没有消息。倒是海盗们反过头来要起诉包括Sony、EMI、环球唱片、Atari、Ubisoft、Activison等唱片、电影及游戏界在内的大企业,声称已掌握了确实证据,证明他们雇用黑客入侵“海盗地带”的服务器。

  “我不认为他们是什么浪漫的海盗,他们只是一班毛贼,贪心或者极度幼稚。”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的执行总裁约翰·肯尼迪咬牙切齿地说。但“海盗地带”的追随者们看到的却是美国娱乐工业的腐化堕落,“我们反对版权法,只是希望改变其中不合理的地方”。

  最近几年,对版权制度的质疑一直是美国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哥伦比亚法学院教授吴修铭认为,“美国版权法的问题是结构性的。法律本该同时照顾著作者、传播者和消费者的权益,现在却过于倾向于传播者的利益——电影工业、唱片业、出版业”。他的导师、美国斯坦福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则说,“今天如果还有人说,版权是为了艺术家、音乐家、作者、程序员存在的,那是可笑的”。后来,就是这位教授将“自由软件运动”的原则引入到文化领域,设计出一套新的非商业性版权法框架——知识共享版权协议(Creative Commons)。除特殊说明的以外,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拷贝、分发、讲授、表演使用“CC”协议进行授权的任何作品。在他的理想中,这样的版权协议框架下,将构筑出一种全新的“自由文化”——“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

  与此同时,随着新技术的层出不穷,商业版权与网络自由意志之间的冲突,美国娱乐工业与千百万无组织的个人用户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尤其P2P技术空前地加快了内容传播的速度和广度,当拷贝变得如此方便、快速、零成本,不仅网民的媒体消费习惯随之改变,连对“版权”的道德信念都开始发生动摇。2005年,一个叫拉斯卡(J.D. Lasica)的美国人写了一本书名为《暗网:好莱坞与数字一代的战争》,把那些P2P用户描写成“一群数字自由战士”,公然在好莱坞版权警察的雷达下交换文件。其实,以美国娱乐工业对P2P的穷追猛打,美国人不可能不明白P2P的法律风险,但每天仍有6000万人在P2P网络上交换文件。随着P2P上的版权警察越来越多,Freenet、Waste这种经过加密、可匿名交换共享文件的技术开始逐渐流行起来。

  “一种新技术既然产生了,你不可能把它放回去。”瑞典备受尊敬的技术天才兼百万富翁约纳斯·伯格森说。他是2003年帮助组建“海盗地带”的幕后人物。他嘲笑美国娱乐工业在对抗技术革命时的狼狈和冥顽不灵。他说:“他们明知那些从P2P下载最多的人,正是购买他们产品最多的人,他们知道必须有所改变。”

  迪斯尼-ABC电视网总裁安·斯维尼似乎是个难得的明白人。去年10月,他在法国戛纳国际影视内容交易会上力排众议,发表了一篇声明。他说:“盗版已经成为商业模式,它的存在说明了一种市场需要——消费者需要自己选择电视节目的自由。盗版争夺消费者的手段与我们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通过质量、价格和方便性。”

  但是,在大部分公开场合,美国娱乐工业仍然咄咄逼人,坚定执行铁腕政策。杰米·托马斯案之后,美国唱片业协会又开始了对全美大学校园的第9次围剿,他们仿佛是陷入了一场无休止的战争,而敌人恰好是自己的衣食父母。

  爱德华教授认为,美国娱乐工业不惜与成千上万的客户为敌,是因为害怕“控制权”旁落——版权意味着权力,权力带来利润。其实,一直以来,“版权”太容易被大媒体集团用来作为阻止新技术的借口——有线电视、数字广播、卫星电视,都曾经因版权问题陷入泥沼,遭遇严格的政府管制。但网民既然已经体验过了新技术的好处,同样不愿放弃“控制权”,他们坚持要按自己喜欢的方式体验媒体。-

  让创作者更多选择

  ——专访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爱德华·菲尔顿

  爱德华·菲尔顿,普林斯顿大学计算机科学教授,专攻信息安全问题,是美国数字时代版权争议的前沿人物。2001年,美国唱片协会(RIAA)曾威胁要起诉爱德华教授和几位合作研究者,因为他们打算发表一篇论文揭示版权保护技术的安全漏洞。官司最后以唱片业的退让告终。爱德华教授的博客——freedom to tinker,一直关注新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问题,博客的标题是:“理解、讨论、修理、修改你的技术装备,是你的自由。”

  三联生活周刊:您对杰米·汤姆斯与美国唱片协会的版权官司怎么看?网民的反应很激烈,甚至组织了集体捐款。

  菲尔顿:杰米·汤姆斯的确触犯了版权法中最核心的禁令:陌生人之间逐字拷贝完整的版权作品。美国唱片协会(RIAA)完全有权对她的行为提出起诉。我担心的是,唱片业以这种胁迫性的强硬姿态向这么多人提起诉讼,树敌太多,而且,据媒体报道是基于很薄弱的证据。不过,他们对杰米·汤姆斯的起诉看来证据确凿,评审团不难做出判决。

  三联生活周刊:过去20年,您认为数字技术给我们提供了什么样的自由?

  菲尔顿:我一直认为,技术是多用途的。它可以提供自由,也可以剥夺自由。得到什么样的结果,取决于我们作为个人、作为公司、作为非政府组织或者政府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比如唱片公司,他们可以选择把更多的精力花在打击盗版上,还是花在为合法用户提供更好的音乐体验上。

  三联生活周刊:10年前,网上盛行过一段时间“网络自由意志论”(Cyberlibertarianism),今天人们对数字自由的追求与当年有什么不同?

  菲尔顿:10年前的“网络自由意志论”试图将网络行为从真实的世界中隔离出去,撤回到一个自成格局的、不被打扰的乌托邦。今天恰好相反,人们是利用技术投入到真实的世界里,寻求交流,打破合作的障碍。我认为,在促进自由方面,今天的技术最重要的贡献是让人们能够远距离进行社区式的交流与合作。未来几十年里,这将改变世界。

  三联生活周刊:在面对美国《商业周刊》的一次采访中,您说“技术不是解决版权问题的答案”,那么答案是什么?

  菲尔顿:这个答案必然是技术与个人选择之间的结合。数字技术永远提供最诱人的获取和体验媒体内容的新方式,但个人选择是一切法律实施的根基——很多法律依靠于公民有意愿的合作。我们可以每天偷一些小东西,但我们选择不这么做,因为我们有是非对错的观念。只要人们相信版权系统是正确而且公平的,那么这个系统就会起作用。

  三联生活周刊:“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创始人劳伦斯·莱西格说过,“今天如果还有人说,版权是为了艺术家、音乐家、作者、程序员存在的,那是可笑的”。您的意见呢?

  菲尔顿:今天的版权制度,有一部分仍然服务于它的核心目的:保护艺术家,但的确还有其他部分是为了其他目的存在的。但一切法律法规的复杂之处都是如此。我不像莱西格那么悲观,我相信我们可以对目前的版权系统加以改善,使其更加平衡。比如“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就很好,它让创作者对如何处置自己作品的版权有更多选择,放弃一些可能得到更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目前版权系统的负面效应。

  在数字版权问题上,从来没有简单的答案。我们要保护艺术家,让他们有创作的动机,又不过于限制人们获取这些作品的途径和对作品进行创造性再应用。我不认为,以激烈的方式重新定义“版权”会有更好的结果。至少目前为止,我们还是应该集中在改善当前的版权系统上。

  三联生活周刊:您对中国互联网环境的印象如何?

  菲尔顿:我认为中国互联网最重要的问题一是自由说话的权力,二是接触创意作品的途径。另外,在一个盗版泛滥的地方,最大的挑战是如何支持和保护创作者。中国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我相信你们会找到一个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不邪恶”

  ——专访开源音乐网站Magnatune总裁约翰·布克曼

  “我们不邪恶。”这是Magnatune的格言。

  当美国六大唱片公司将成千上万通过P2P软件免费下载音乐的网民视为“无耻的窃贼”,甚至不惜将12岁的女童和66岁的老人告上法庭时,Magnatune,一家小小的网络唱片公司却将商业模式建立在对网民道德的信任上。他们相信,网民对自己热爱的音乐绝不吝啬,音乐家也并非只为了金钱而创作,音乐人和乐迷之间的良好互动更会将音乐引向更好的方向。听起来有些天方夜谭,但这个看似过于理想主义的网站生存了4年,Google上可以找到150万个相关链接,不久前还被《时代》杂志列为“全球20个最好的音乐下载网站”之一。

  布克曼是Magnatune的创始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的董事,电子前沿基金会(EFF)的董事,一位公认的“自由文化领袖”。他是程序员、音乐发烧友、周游世界的旅行家,互联网最早的创业者之一。2003年,他第一个将“开源运动”引入到音乐界,宣扬自由、公平、开放的音乐。但是,他说自己从来就不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上幼儿园时候就已懂得拿糖果换钱。所以,当商业版权大鳄与网络自由游击队之间的战争愈演愈烈时,他独辟蹊径,创办了Magnatune。他想找到一种商业模式——让有趣的音乐能生存和繁荣,艺术家能赚到面包,唱片公司能生存,用户又心甘情愿为自己喜欢的音乐付出合理价格。“我们选择最好的音乐放到Magnatune上,人们在购买之前,可以免费听所有音乐。他们也可以付费下载,但价格由用户自己定。他们觉得值多少钱,就付多少钱,这些钱一半归艺术家所有。”

  第一年,Magnatune为126位独立音乐人赚了18万美元。这不是大数目,但是很好的开始。除了网民自愿付费下载外,Magnatune还为电影、电视、游戏、商店等提供音乐授权服务。他们是第一个在网上做音乐授权的,而且收入比下载更可观。《Business 2.0》记录了独立音乐人艾兰·维汉的故事——他在斯洛伐克的一个偏远小镇上开餐馆,业余时间做混合电子乐。若不是加盟Magnatune,他绝想不到自己这种风格诡异的音乐竟会在美国找到知音——一位阿拉巴马的程序员下载了他的两首音乐做游戏背景,支付了450美元的版权费;旧金山一家设计公司买了一首乐曲做广告的背景音乐,付费370美元;网民下载共支付了1487美元。

  三联生活周刊:您是Magnatune的创始人,Creative Commons的董事和EFF的董事,是什么样的生活经历使您成为一位“自由文化领袖”?

  布克曼:我出生在伦敦,在巴黎长到10岁,在美国住到34岁。现在我37岁,两地生活,一半时间在加州伯克利,一半时间在伦敦。我最早对“开源”感兴趣,是在写Lyris邮件列表管理程序的时候。第一版基本没有开源内容,当时是1996年,开源还未成气候,我只能从源代码库买授权的代码。那些商业产品质地平庸,有Bug也不公开。有一次,因为一个Bug,我们的软件崩溃了3个月。他们一直不肯承认,直到我最后找到那个Bug,摆到他们面前。如果他们稍微开放一些,我就不必浪费这3个月时间,还有耽误掉的生意。从那以后,我开始转向开源。

  从任何角度看,我都觉得开源比商业代码更优越,我想看看能不能把这个概念带到音乐。刚好那段时间,我在我的琵琶老师家里遇到音乐人贝斯·奎斯特,她一直哀叹说要放弃音乐,因为实在不值得这样辛苦地挣扎。当天晚上,我听到她的表演,彻底被震晕了。我想,这样天才的艺术家说要放弃,简直是人类的不幸。当时有很多音乐网站可以给她充分的曝光率,但没法给她面包。为什么不可以两者兼得呢?这就是为什么我会创办Magnatune。

  三联生活周刊:作为“自由文化领袖”,您对一些更激进的反版权组织怎么看?比如瑞典的“海盗地带”?他们是全球最大的BT组织。您觉得他们邪恶吗?

  布克曼:我在丹麦的一次会议上见过“海盗地带”的人,也听了他们的演讲。他们当然不邪恶,事实上,他们对于“版权”引发的问题有很精彩的论辩,对于这样的版权制度为什么应该废除,他们有颇具说服力的逻辑。比如,他们提出,在非洲很多贫穷国家,合法的电影太贵了,绝大部分人看不起电影——你无权看电影,因为你没钱,这岂不是太荒谬了?在这样的国家,盗版经济因为适应国情而成长起来,有什么错吗?最近微软似乎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大幅度降低了Windows在中国的价格。

  三联生活周刊:您似乎一直在宣扬“开放”。但我希望听到您对“自由”的看法,我指的是数字和互联网技术带来的自由。

  布克曼:对我来说,有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就意味着“开放”。我同意理查德·斯图尔曼(Richard Stfunction an,自由软件之父)的看法:“自由”是比“开放”更大的问题。你能找到源代码,但没有合法的权力对它做任何事情——没有自由,开放只是一句空话。音乐也是一样,我有一张CD,能用这张CD里的音乐创作出很多新花样,但我没有权力这样做。

  三联生活周刊:人们都在寻找一种方式,既保护艺术家的知识产权,又不压制普通人的创意和创造力。您认为Magnatune是完美的解决方案吗?

  布克曼:不,Magnatune不是完美的,它只是解决方案之一,而且只针对某种观众,某类音乐。我不认为Magnatune会对大众化的流行音乐有效,但对那些小众的、进不了唱片店的、除此之外没有机会被人听到的音乐,它是非常好的平台。

  三联生活周刊:您在经营Magnatune的过程中有没有经历过什么挫折?把整个商业模式建立在对网民道德的信任上,听着不大可靠。

  布克曼:在刚创办Magnatune的前两年,情况很不错,32个人里会有1个人愿意付钱购买,但现在比例变成了1∶100。所以对于未来,我并不是太乐观。如果这个比例继续下降,我不知道我们能否支撑下去。

  三联生活周刊:您能否给我一个具体例子,小众音乐人是如何通过Magnatune获利,赚到钱,或者进入到主流音乐圈?

  布克曼:布拉德·萨克思(Brad Sucks)是一位加拿大的音乐家,他在Magnatune和CC Mixter上都发展得很好。他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可以证明“开源音乐哲学”如何帮助一位优秀的独立艺术家。他的一切音乐素材都是基于Creative Commons协议的,因而是合法的,而且他的混合乐作品被传播到世界各地,到处都有他的乐迷。

  三联生活周刊:您多次提到,Magnatune是音乐界的Linux,但Linux从来没能打败微软,对Magnatune来说,结局是否也是一样?

  布克曼:是的,开源音乐不会摧毁大的唱片公司,但我们也许能得到一个合理的市场份额,比如35%,像Linux一样。我们会共存。

  三联生活周刊:您觉得Magnatune有可能从音乐扩展到影视、游戏等领域吗?

  布克曼:我认为Magnatune适合一切“人们希望在买之前品尝一下”的媒体类型,比如独立电影、独立游戏和书。

  三联生活周刊:有人认为,CC协议是针对美国那种版权保护过度的国家,鉴于中国的版权情况,CC协议没什么用处,您怎么认为?

  布克曼:我觉得可以换一种角度考虑问题。CC协议只是使某件作品“合法”的工具,它对中国的好处在于,它可以让中国的创意作品自由传播到“版权保护过度”的西方国家。-

  比特天生就是为了被拷贝

  “我有一张CD,可以借给你听,这不会侵犯知识产权。如果我有一首数字歌曲,我该怎么借给你才不会侵犯知识产权?”

  记者◎董璐

  谁都会遇到这一难题。托马斯案例证明在美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分享数字音乐并不实际,数字娱乐产品没有法律上的“正当”渠道来传播。洛杉矶民主党众议员伯尔曼(Howard L.Berman)对美国计算机与通信产业协会咆哮道:“从Tower Records(CD零售连锁店)偷走一张CD与从Morpheus下载受版权保护的歌曲没有什么不同。贼就是贼。”

  “这是一种粗暴的方式。”维众创投副总裁毛向辉是国内中文维基网站的创始人,他表示,“10年前这个判决也许是对的,智慧和财富应该得到绝对的保障。但新技术产生后,不应该只看到单向产品的销售,用户在网络这种更快速的载体上传播音乐等作品,行为并没有终止于下载,而在这个传播过程中,他们本身也是在为产品增值。产品传播产生的价值远大于下载对唱片公司造成的损失。”显然他认为目前的法律体系并没有跟上分享的世界。

  美国著名群体博客BoingBoing的独立作家科利·多克托罗(Cory Doctorow)曾说:“没有所谓防拷贝比特(Bit,字节),甚至没有抗拷贝比特。比特就是用来拷贝的,它们永远不会变得难以复制。”无论是数字音乐还是电影,在公众流行中,已经认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这一经济学的概念,这种属性导致了数字娱乐的自然状态,即大家希望这些资源能随意使用,所有人潜意识觉得这才符合人类进步的方式。

  这当然对传统内容商造成了严重威胁,既有的商业模式被打破造成了利益受损,于是反盗版措施(DRM)便出台了,从技术上保护音乐和电影产品,使其不能被拷贝。这种版权战争被科利·多克托罗称为“当代的李森科主义”:“在这种滑稽戏里,我们都假装防拷贝比特技术上可实现。斯大林的李森科主义让数百万人挨饿,意识形态上正确的麦子种植失败,而指出这个事实的人被送进不同政见者监狱。娱乐业的李森科主义在破坏生活,败坏自由言论,让穷国继续穷下去。”版权战争同时让很多发展中国家无法获取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数字鸿沟的形成。但从商业上说,科利·多克托罗实质上在嘲笑旧商业秩序的利益获得者们的顽固。如果说科利·多克托罗作为一个作家人微言轻,那么苹果公司CEO史蒂夫·乔布斯的话可以说是为数字版权管理提前敲了丧钟:“在打击音乐盗版问题上,DRM技术过去并不见效,或许永远都不会有效。”

  苹果公司的iTunes自2003年推出以来,其软件下载量已经达到6亿人次,经iTunes售出的歌曲总数达30亿首之上,苹果已成为美国第三大音乐零售商。从今年5月开始,苹果公司开始销售无版权数字音乐。乔布斯的做法给内容提供商们带来冲击,今年4月EMI唱片公司全面放弃DRM。包括滚石唱片、百代唱片在内占中国市场五成份额的57家传统唱片公司与百度网站联手合作,授权百度使用其华语歌曲,供网民在百度MP3搜索,使百度自2001年11月推出MP3搜索服务以来硝烟不断的版权官司出现转机。

  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导致了去年环球、华纳和百代等7家知名唱片公司告百度一案败诉,严重打击了唱片公司的信心,自此国内关于数字音乐版权的呼声渐弱。但数字音乐的硝烟刚刚散去,视频网站的版权官司又在开打。今年4月新传在线公司以土豆网向网站用户提供《疯狂的石头》的免费在线播放为由,将土豆网告上法庭,并索赔15万元。业内人士认为,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新传在此次官司中并没有获胜的把握,其计划中对各大视频网站的诉讼也没了下文。

  “告来告去只是手段,为了维护从前的既得利益,但在新的传播方式出现时,应有新的商业模式。”土豆网CEO王微告诉记者,“DRM等手段很大程度上是对内容承载体的CD或DVD进行保护,因为复制的成本很高。而当内容数字化后,承载体消失了,传播更迅速和自由。”王微打了个比方,就像微软卖Windows软件一样,并不是说从美国发给电脑制造商几万、几十万张的光盘,而是发一个可复制的许可证书。王微他们现在做的就是得到许可证书,因为视频网站现在更多像一个渠道,可以帮内容商来分发产品,从用户的传播中获取价值。至于是否会形成有效的赢利模式,还处于尝试阶段。这点上王微和优酷网CEO古永锵口径一致,不过他发现小的创作公司、大制作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以及独立音乐制作公司更能接受新的传播方式。

  但对于数字娱乐版权的管理,国内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认为,这很大程度上是目前数字娱乐消费“无政府状态”的原因:“在美国,唱片公司曾表示他们不和个人打官司、讨版权,只要不是涉及金钱利益的‘共享’,他们就不会给予惩罚,尽管他们也认为那是一种非法的行为。香港地区在2001年曾通过世界上第一例个人非法使用版权受到处罚的案例,但也因为案例涉及利益问题,被告才会被判有罪。”简单说,只要是“共享”而不是“发行”,就很难定罪。那么P2P网站、视频和音乐共享网站确实可以高枕无忧了,因为所有内容都是网友上传的,而网友上传时并没有商业目的,网站则可以利用形成的社区来实现商业目的。

  P2P网站Verycd的CEO黄一孟更是将自己择得一干二净:“我们是提供电驴这种P2P技术的网站,并不提供内容。”但他也不希望网友上传盗版文件,他表示:“P2P是一种传播的自由,我们的软件电驴也是开源软件,传播将渠道自由化了,但是版权并不是自由的,还是要受法律约束。”2006年电影《伤城》上映时,在Verycd做了正版免费发布,算是黄一孟探索的开始。他还很清楚地看到,像这种单纯的复制和传播的形式,并不能体现真正的数字自由:“理想状态是唱片、电影和电视剧能像维基百科的文字那样共享,但也是可再创作再编辑的,数字自由不是无条件地拿来主义。”

  能实现黄一孟理想的莫过于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作者可以使用“CC”这个免费工具,宣告放弃自己的一些权利,促进创意作品在非商业领域的流通。其创始人莱西格希望“CC”能增进人们对版权的尊重程度,据知识共享中国小组项目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春燕介绍,目前国内除了博客,已经有包括大声展的策展人欧宁在内更多的艺术家采用“CC”分享自己的作品,索尼公司发布的DVD、图片网站Flickr、互联网档案馆等都是“CC”的拥趸。-

  (实习记者段然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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