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法治社会的进步
据《人民日报》10月29日报道,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其中,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执行难”顽疾。
当事人千辛万苦打赢官司,拿到的却是一张“执行白条”,这几乎等于宣告之前的所有努力前功尽弃。说起“执行难”,不少当事人满肚子苦水,强烈要求改变这种现状。近年两会上,也有代表委员对此提出不少议案提案,督促法院改变执行不力的状况。法院系统也采取许多措施进行整改,但一直难见根本改观。在一些地方,“执行难”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影响法律权威的司法顽疾,成为百姓关切的社会问题。
从制度层面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问题的规定不够全面、细致,原则性强,有些方面存在缺漏;从人为的因素分析,对于一些敏感案件、或涉及某些特权和垄断部门的案件,干扰因素较多,一些法院有不愿意执行和拖延执行的想法;从监督层面分析,受“执行难”影响的群体多为弱势人群,社会话语权弱,自身维权能力差,而公权力介入的程序不够明确和具体,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此次修改,增加了“立即执行”的制度,修改了先通知后执行的程序,防止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针对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故意拖延不执行的问题,规定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报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予以罚款和拘留;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增加了执行异议制度,提高了保护程度,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建立了中止、中断的规定;为防范地方保护,增加了变更执行法院制度。
可以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法治社会的进步。要让“法律白条”成为历史词汇,要真正破解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执行难”顽疾,法律制度的完善是重要的一步。与此同时,还需要司法人员的努力,需要政府的支持,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只有全社会都能从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着想,从维护公民权益方面着手,终结“执行难”才能真正实现。
我们期待《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所释放出来的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尽快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层面得到贯彻和体现,期待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思维在更多的社会领域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