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等四部法律案有望28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
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报告了这四部法律案的修改意见。
他建议定于28日闭会的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在提交表决前夕,这四部法律草案又修改了哪些内容?
撤销规划许可造成损失
应当依法赔偿
城乡规划法草案三审稿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中的“被许可人”修改为“当事人”。
明确抗诉案件裁定
再审的起始日期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裁定再审的规定可能会引起歧义,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还可以作出不予再审的裁定,应予明确;同时,还应明确作出裁定的起始日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现行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据此,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明确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法修订草案原来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不仅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还要会见被告人,会见被告人时也不应被监听。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房地产商虚假宣传节能信息
将被处重罚
节能法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等信息,或者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未向房屋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信息和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有所不同,处罚也应加以区别。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加强节能审查和监管的办法,本法就加强对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审查和监管作出规定,是必要的。草案据此增加了有关条款。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田雨、邹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