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赴深调查华为裁员事件
如有员工出面揭露 梁智将代理提起公益诉讼
本报讯 针对广受争议的“华为7000人集体辞职事件”,曾经为中国的学生“钟点工”维权,而向麦当劳、肯德基和必胜客等“洋快餐”叫板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著名劳动法专家梁智今天已前往深圳调查华为此次裁员事件,收集华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证据,如果有被华为裁减的员工愿意出面揭露他们,他将亲自为员工进行代理,提起公益诉讼。
梁智观点
“新劳动法”称谓不准确
梁智认为,此前的媒体报道当中经常用“新劳动法”、“新的劳动法”以及“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样的称谓来称呼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实《劳动合同法》不是新的《劳动法》,所以不能叫新的劳动法;我们国家原来也没有一部《劳动合同法》,所以也不能叫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从立法的时间的新旧来称呼,对这部法律可以叫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或者叫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或者就直接叫《劳动合同法》。
专家解析
签短期劳动合同成本更高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虽然会对原来比较轻松地所谓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一些比较严格的要求;也从法律的角度上,对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劳动规章制度以及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这部法律并不像有些人向用人单位讲解的那样,是大大地增加了劳动用工成本、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
所谓加大成本,是让用人单位把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的合法用工成本,与过去在《劳动法》框架下的违法用工成本相比较。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用人单位的合法用工的成本,较之于违法用工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要远远低得多。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像一些人所描绘的那样可怕。对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成本在总体上会大于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五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就要签五次劳动合同,不仅管理成本高,而且也要分别五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正常情况下);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五年期的劳动合同,不仅省去了每年一签劳动合同的麻烦,还可以直接与劳动者约定为期六个月的试用期。反而是降低了成本。
裁员闹剧
华为行为涉嫌违法
梁智认为,在《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前,华为上演几千人集体大裁员的闹剧,意图逃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明目张胆地对《劳动合同法》制定的法律制度进行挑战,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蔑视。作为用人单位的华为,作出统一的决定,要求为其工作8年以上的劳动者“主动”、“自觉”地辞职,这本身就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这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是员工主动自愿辞职。华为的行为涉嫌四项违法:
国家现行的《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上述规定,华为不仅是违法了,而且所谓“N+1”的经济补偿金还远远不够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数额。这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当中都有明确规定。
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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