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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方法人道能否改变杀人性质

身患重病27年、生活无法自理的女孩想请人大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议案。
身患重病27年、生活无法自理的女孩想请人大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议案。

  ■核心:死亡是不是个人权利

  在安乐死所涉及的诸多法律、伦理问题中,最为重要也是最有争议的是,个人的生命权是否完全属于个人,个人是否可以放弃,或者说个人有无追求死亡的权利。甘添贵教授认为,这一答案涉及对两个基本问题的判断。

  首先,人的生命具有绝对价值还是相对价值,如果说生命具有绝对价值,那么包括安乐死在内的任何否定生命的方法,都是不正当的。

这是目前世界的主流意识与价值取向。但是,这一观点无法解释社会为什么还存在死刑和战争。如果说生命仅具有相对价值,生命存在质与量的区别,那么人类的尊严与生命就可能无法获得保障,“二战”时期纳粹“毁灭不具有生命价值的生命”之噩梦又将滋生。其次,生命权的内容是什么。生命权是为了维持生理意义上的纯粹生命存在,还是为了维持作为社会成员的人的生命存在。

  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决定对安乐死的法律处理。然而,从医学技术上看,生命与死亡有时又是无法明确区分的。中国社科院邱仁宗教授在其所著《生死之间:道德难题与生命伦理》一书中说,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救活了本来要死亡的病人,延长了许多临终病人的生命。这种延长,到底是延长生命还是延长死亡,如果是延长死亡,这种延长是否应该?显然,如果安乐死不是缩短生命,而是缩短死亡,那么其就相对容易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正如安乐死的鼓吹者所言,人虽无选择出生之自由,但应有合情、合理地选择死亡的权利。结束不堪其痛的生命,既是死者的尊严,也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之一。不过,承认死亡的权利也有令人担忧的地方,按照甲斐克则教授的说法,由于医学技术存在不确定性,这种对“死的权利”的强调很容易蜕变为“让其死的权利”,由此对患者的生存权利形成一种极大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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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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