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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研究会园地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加强安全舆论监督作用,安全监督周刊设立“安全生产研究会”园地,旨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人人参与、重视、讨论、研究落实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安全监督周刊设立安全生产研究会园地。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以及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入本会共同讨论研究如何加强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研究会坚持以讨论研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四、凡加入本研究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研究会规定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六、各理事会和会员都要带头积极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各理事会和会员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支持、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八、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九、研究会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起到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的作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十、研究会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十一、研究会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2、煤矿、铁矿、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待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6、研究会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7、研究会要求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8、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矿。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8、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支出,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十九、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6、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二十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设计审查申请表;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3、安全评价报告;4、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二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报告;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安全生产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从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设备。

  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十二、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组织、协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十三、安全生产研究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保障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

  三十四、安全生产研究会应当对生产经营会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检查的重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安全的设备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三十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研究会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措施;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三十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三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查处。

  三十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的情况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关中介机构等安全生产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相关记录。

  三十九、研究会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及时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等信息服务。

  四十、研究会可建议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通过开设公益性专题栏目等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十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

  四十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五、附则

  四十五、研究会由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单位负责人组成,研究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组织研究、讨论有关安全生产事宜。

  四十六、研究会理事和会员可通过和利用园地进行讨论、研究、交流、学习,所以需缴纳一定的园地费,以确保研究会园地健康有效的开展。

  四十七、研究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下设园地新闻部、群工部、来信来访部、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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