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规定出台 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东北网12月5日电(记者 高长利)记者5日从省委政法委获悉,自2008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将正式颁布实施。
据悉,《规定》在见义勇为的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救治、本人及家属抚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将被仔细确认,情况复杂的可以举行听证;目击证人必须作证,不作证者将受到处罚;抚恤标准将不封顶,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20万元为起点;没有法定的事由,见义勇为人员将不得被解雇与辞退;其子女上学免学费,买房、租房享受优先;我省公民在外省发生见义勇为的,后续保护参照我省规定执行。
我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的发布施行,将对匡扶社会正义,树立正确社会导向,促进“和谐龙江”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真正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关心英雄、爱护英雄,弘扬正气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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