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贵阳12月21日消息(记者孟海张倩)2008年1月1日起,《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施行,贵州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中将禁止7种行为,如有违反,相关单位和企业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使用农药捕捞、捕猎;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