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4月20日电(记者来建强)20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正式发布并施行。新的《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特别规定,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施用城市垃圾。
新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超量施用化肥。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施用城市垃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生产和处理食用农产品。对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市农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城市垃圾主要有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前两类垃圾不能作为肥料毋庸置疑。生活垃圾不能用作肥料,原因在于目前未对其进行分类处理,废电池、塑料等有害物质与其混在一起。在福州的一些城郊接合地区,很大一部分生活垃圾曾被当作种菜肥料,用工业废水浇菜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导致了重金属、化学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菜地,被蔬菜吸收,有害消费者健康。
新的《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还增加了对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销售、使用违禁的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等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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