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热议:加强监管 防国资流失
■本报记者 孙东辉
历经14年的努力终于“浮出水面”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倍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在12月25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许多委员和列席人员就改革现有监督管理体制,如何防止国资流失等问题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对国企改革以来,始终困扰国有企业管理的体制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明确与理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杨国梁委员说,在实际工作中,国资委更像是一个超级经营公司,它以国有企业的经营利润为考核指标,并且选拔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这样的监管体制既不符合国务院组织法、公务员法的规定,同时也不利于从根本上约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
杨国梁认为,国有资产法不应只是一个授权行政机关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律,而应当是一部约束各级行政机关干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希望对现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国有资产法草案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不少委员提出,应明确出资人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使国有企业摆脱对政府的依赖。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李重庵委员说,草案中关于政企关系、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关系要进一步理清。草案强调了政府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分开,但根据有关条款,政府又将“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与监督”集于一身。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说,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按物权法原则在市场上实现平等竞争非常重要,建议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委托的出资人机构不应行使公共管理者职能,不应干预法院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监督。
对严防“暗箱操作”导致国资流失方面,草案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考核、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
“现在国有资产流失又出现了一个新的情况,过去是改制转让中的‘贱卖’,现在是有一些国有企业在并购民营企业时候的‘贵买’。”李明豫委员认为,法律在有些问题上要未雨绸缪,“而这个问题在法律中还没有提到。”
王涛委员说,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对国务院出资人机构和地方政府出资人机构之间的纵向关系作出规定,因为国有资产的监管完全下放到地方一级的管理,没有垂直纵向的管理和监督会影响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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