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宿酒店,爱车被盗走,当事人郭某和宾馆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两级法院也对此案先后作出不同的判决。湖南省宁乡县检察院通过调解,最终使郭先生获得了1.38万元的赔款。
2007年1月4日,郭某入住宁乡县白云宾馆。
郭某将自己的小轿车停放在宾馆前坪。第二天,郭某发现车子不翼而飞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一直没有侦破,在与白云宾馆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当年3月13日郭向宁乡县法院起诉,要求白云宾馆赔偿8万元。一审法院以该宾馆前坪属公共场所,宾馆并无保管义务为由驳回郭某起诉。同样的案子,二审法院在分析责任的归属后,却判令宾馆赔偿郭某2.4万元。判决之后,宾馆负责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宁乡县检察院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最终促使两方达成和解协议,宾馆赔偿郭某1.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