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陈先生:
我于去年底与某宾馆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我为宾馆提供加工制作500套工作服的劳务,面料由宾馆提供,劳务费为每套50元,并且约定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合同签订后,我们因工作较忙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我提供了300套工作服的面料,我如约按时加工。 后来宾馆由于资金紧张,提出变更合同,将加工工作服改为300套。我不同意,因为我是按能及时完成500套工作服的加工制作而聘请的熟练缝纫工,并且支付了一定的工资成本,如果宾馆不履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宾馆却认为合同未经公证而无效,他们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我能不能依法要求宾馆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专家答疑:
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法》同时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陈先生和某宾馆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宾馆可以只加工工作服300套,但须对陈先生的损失给予赔偿。
长沙仲裁委员会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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