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昨日,本报发表了许霆重审消息未被否认的新闻。昨日下午,本报记者再次致电许霆的代理人吴义春律师,他表示,“省高院将许霆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的裁定书还没有收到,估计下星期一可以拿到。
如此的话,并非如此前某报所报道的那样,“广州中院初定下周一开庭重审”,适当的表达应该是下周一发回广州中院重审裁定书。
昨日,本报记者对多位广州市民、律师、法学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全面的调查采访,归纳出几类主要观点。当然,其中主流的声音,仍是呼吁对许霆适用民法上的返还不当得利之债,对其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市民刘先生:可予道德谴责但不应刑事处罚
在珠江新城上班的刘先生是一成功白领人士,谈起他对许霆案的看法时情绪非常激动。
刘先生坦承,许霆是个悲剧式的人物,“柜员机慷慨吐钱”的事情偏偏就发生在他的身上。
刘先生认为,当然,许霆的行为体现了人类的贪欲,其在道德上应受到严厉谴责,但不应进行刑事处罚。刘先生称,许霆案的核心焦点是银行的柜员机出现了问题,网络系统有瑕疵,“全部责任应归于银行及其系统维护商”。“银行的硬件设施坏了,并非许霆所破坏,为什么要将银行的自负的责任转嫁给许霆,要让才24岁的他终生陷入牢狱之灾?”刘先生称其百思不得其解。
律师胡福传:公私财产理应受到同等法律保护
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的胡福传律师表示,许霆之所以被严厉判处无期徒刑,是因为法院将柜员机定性为金融机构,而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盗窃金融机构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只有两种:无期徒刑或死刑,毫无回旋余地。
胡福传表示,“当然,在经济发达的广州,17.5万元算不上数额特别巨大”。
胡福传称,我国的刑法在立法以及修订上明显带有时代的烙印,“刻意强调保护国家财产”,公私财产理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应同罪同罚”。“大家可以想象的是,若盗窃私人财物17.5万元,无论怎样都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为何从柜员机上恶意取款就要判处如此严厉的刑罚?”
胡福传表示,一般意义上来讲,只有银行、金库等才是金融机构,柜员机不需要配备值班营业员、安保人员等,当然不能定性为金融机构。“本案来讲,柜员机出现了机械故障,银行有相当的责任,庭审时广州市商业银行应出面作出解释,请求法院轻判”,胡福传说。
中大某教授:可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减轻刑罚
中山大学法学院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表示,他不便对“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进行评判,但是,当事人许霆手段并不恶劣,因为是柜员机出错“诱使许霆取款”,无法讨论其社会危害性,“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是太过严厉”,“取1000只扣1元,取第一笔款当然不构成盗窃罪,此后的多笔取款罪也不至于判处无期”。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上的定罪量刑须严格按照刑法的具体规定执行,”该教授表示,“法律是威严无情的,既然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当然就要按照该罪的具体规定来量刑,法院没得选择。”他建议,鉴于此案的特殊性,业界对柜员机是否定性为金融机构存疑,而且是柜员机出错诱惑所致,可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在起点刑无期徒刑以下减轻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