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国家对排污企业进行了罚款,但罚没收入远不够国家支付的赔偿和治理费用。为此,应尽快建立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该项保险制度,有利于被环境污染侵害的群众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减轻政府在处置环境安全事故中的赔偿压力;有利于促进排污企业注重达标排放,减轻排污企业污染赔偿负担。
国外已推行的相关保险制度和我国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都为建立该保险提供了经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也已为之提供了政策基础。
建议在有条件地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条例》;参考交通事故危险责任保险的实践,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生产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对危险较大的企业通过鼓励引导(如以奖代补保险费等形式)促使其参保;将排污费中的部分款项用于支持建立该险种的基金,或按《公司法》规定,由承保的公司发行债券募集基金;就该险种向国外保险服务机构实行再投保,分解保险企业承担的风险;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将该保险纳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的范围内,并将企业有无投保作为是否影响环境的评价标准和实施排污许可的前置条件。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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