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
安报记者 李红 实习生 崔莹
尹志国代表提出我省法院应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的建议。他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少数案件由于义务人缺乏履行能力、下落不明等种种客观原因,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实现,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人的基本生活。
背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明确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为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应该探索和实践司法救助工作,全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以解决部分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以体现人民法院严肃司法活动中的人文关怀。
建议: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和外省(如浙江)的经验,建议我省在三级法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公共财政应该支持,从省到各县建立统一的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众急需救助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予以适当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他还提出了《执行案件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草稿)》。
《执行案件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草稿)》(摘登)
第一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为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款。
第二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适用对象:
1.执行救助基金适用于执行案件申请人;
2.申请人为自然人;
3.申请执行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后,在执行中穷尽执行程序,其权利仍不能实现,并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
4.申请执行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在穷尽执行程序后,其权利仍不能实现的,并影响本人基本生活、学习的;
5.其他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对象。
第三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被执行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确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短时间内确实无法履行全部义务;
3.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第四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适用原则及标准:
1.适用原则为:从严掌握、实事求是,按需使用,因案制宜,严格审批,动态管理;
2.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10%;
3.案件标的在2000元以下的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可不受限制。
第五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审批程序:
1.权利人向执行案件主办人提交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执行案件主办人所在合议庭填写《执行救助基金审批表》,写明案件执行经过情况、建议金额及理由、继续执行的方案;
3.法院执行局长签署初审意见;
4.法院院长签署最后审批意见;
5.民政局长签署救助基金发放意见;
6.民政部门根据审批结果,按一定程序执行救助基金金额发放给申请人;
7.执行案件主办人应将有关材料装订入卷。
第六条 附则
1.执行案件救助基金由民政部门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由民政部门和法院共同负责管理;
2.执行局建立执行案件救助基金的有关各项工作台账;
3.当发现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恢复执行,执行款项应首先扣除已从执行案件救助基金中发放部分,并及时退回执行案件救助基金账户;
4.执行案件主办人向权利人发放执行基金后,尽可能将所办案件结案;
5.除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救助基金外,对于符合城市、农村特困低保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提出建议,并经民政部门审查落实,给予城市、农村特困低保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