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立法的建议
近期淮安市对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住房公积金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为改善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6年度淮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20.59万人,归集总额6.58亿元,缴存比例8%-12%,为5900户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53亿元,使用提取4.16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占缴存余额86.66%,购买国债1.85亿元,增值收益2157.25万元,住房公积金已成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监管机构的多头监管和运作机构的定位不清
按现行体制,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地方政府财政等部门、公积金管委会都是负责监管的。这样的体制看似面面俱到,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多头管理,造成了管理中心工作不到位,相关部门想管的管不了、不该管的也得管。
二、监管过程不透明,缺乏公众参与
按规定应吸纳公众代表参加管理,实际工作中很难实行,我市也有几名公众代表但并不具有代表性,而且活动就是听听汇报,似乎有摆设之嫌。过去很多公众对公积金的使用、缴存、收益等情况很难知道,现在将住房公积金年度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做法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赞同。
三、监管立法滞后
1991年住房公积金制度最先在上海推行,之后推行至全国,现在执行的是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于没有新立法,使得司法部门面对公积金犯罪时无法可依,导致违规行为不断,如山东2006年度审计报告披露的网通山东分公司公积金缴存案变相为职工谋福利,2005年保定市住房公积金3亿元被挪用案等诸多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把住房公积金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最基本的行政法规,地方从实际出发也相应地制定了一些规定、办法及操作规程,在具体执行中确实碰到管理条例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如基金投资风险谁承担、行业管理单位比地方单位缴存比例高的问题等等,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建议将此条例修改完善后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法》,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化、制度化。
二、健全内控机制,化解住房公积金操作风险
近年来国内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上频繁出现大案要案,有贪污挪用的、有变相为职工谋福利的,且数额惊人,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规范的约束机制。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经营职能相分离,对日常归集、使用和贷款等业务实行市场化经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理顺管理体制,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管系统,解决行政监管“错位”和财政监督“缺位”问题
地方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监管一直是力不从心,仅停留在了解情况上,财政监督停留在财务监督这个层面上,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缺乏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要改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状况,建议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局,使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化、常态化。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基础建立住房公积金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融资与信贷业务置于国家金融政策的管理之下,并接受国家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监督,切实为住房公积金建立一道纵横交错的安全屏障。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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