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一个债务人”驳“人才联盟模式”
近日,某外包联盟人士在媒体的采访中表示,跨地区人才派遣的“人才联盟模式”,“派遣员工的利益没有保障”的说法无从谈起。观点主要基于该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的规定,使得派遣员工多了一个债务人。
这样的逻辑,让人很无奈。换句话说,是不是债务人越多越好呢?也许你会觉得,欠债的人越多,你追回债务的量可能会更多。但事实并非如此,同一个债务,却纠结了众多的债务人,追讨起来,更多的是相互推诿责任,导致的结果是徒增讨债过程的繁琐与麻烦,并且增加讨债难度,甚至无法取得自己应该得到的。
而这就是跨地区人才派遣的“人才联盟模式”问题所在。人才联盟模式虽说是以互为代理的形式相互协作,不说这其中包含了多少实际意义上的劳务转派遣、再派遣的问题,就是这种代理协作,通过派遣员工与异地派遣机构签订一个委托协议,无形中把原有的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化。如果说,因此多一个“债务人”的说法成立的话,那么这样的委托协议有什么的法律效力,也很难说。
前不久发生的“司机猝死,家属索赔无着”的案例中,与顾师傅发生实质性劳务关系的单位多达三家:乐帮多元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简称乐帮服务社)、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美孚公司。可是,三位东家都不愿承担责任,互相推诿。虽说债务人众多,但是债务人之间的权责难以界定,导致了劳动纠纷难以解决。虽说,跨地区人才派遣的“人才联盟模式”标榜着,与普通的派遣相比,派遣机构、派遣员工、要派单位三方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据笔者了解,事实并非像他们所描述的如此美好。据有关部门调查,在跨地区人才派遣通过合作联盟形式的派遣业务中,有90%左右的派遣机构之间存在着转派遣、再派遣现象。这种转派遣、再派遣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劳动关系复杂化,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很难梳理其中的权责关系,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造成非常大的伤害。
对于这一点,外包联盟有些人士似乎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限制派遣机构之间的转派遣、再派遣问题,声称派遣公司不属于用工单位,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遣也不在《劳动合同法》禁止之列。但是有关专家明确指出,禁止转派遣的目的在于消除当前由于转派遣使得劳动关系复杂化的现实状况,根据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做扩大性解释,也就是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遣同样将劳动关系复杂化,当然也在劳动合同法禁止之列。
如此看来,问题显而易见。在此前有关专家关于劳务派遣行业大洗牌的预测,不仅是淘汰一些小中介、小机构等一些实力不济的派遣公司,还包括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模式提出了新要求。跨地区人才派遣的“人才联盟模式”有抵触法律之嫌,甚至是之实,这些合作联盟的各成员也许不得不向“自设分支机构”的模式走去。目前在“自设分机构”这条道路上走在最前列的是北京易才集团,该集团已经在全国60多个大中城市设立垂直分支机构,为这种模式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不管怎样,新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制是肯定的,但是一些缺乏逻辑,歪曲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的解读,也许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新法的规制下,跨地区的人才派遣也正走向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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