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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男生为50元钱致同学重伤被判有期徒刑3年

  “没想到,一时冲动会给我和同学的家庭带来这么大的伤害,我真的非常后悔!希望大家能以我为戒,做事三思而后行!”昨日上午,汉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现场,面对数百名青少年学生,邓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

  邓某生于湖北黄梅县,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用自己的微薄收入,供邓某就读于武汉市某中专学校。


  2007年上半年,邓某的同学肖某找他借MP3,玩了几天就丢失了。肖某说赔偿邓某100元钱,邓某同意了,肖某当时就赔了50元钱。后来,邓某几次向肖某讨要剩余的50元钱,肖某始终没钱赔付。

  2007年6月26日下午1时许,邓某再次来到肖某的寝室要钱,肖某说自己没钱,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并打起来。这时,在寝室休息的王某赶快上前劝架,邓某以为王某是来帮肖某的,于是又和王某打起来了。

  很快,三人被其他同学劝开了。可邓某还是忿忿不平,认为自己吃了亏。回到宿舍,他越想越气,拿了一把匕首冲到王某寝室,将王某左侧胸背部两处刺伤,还不解气,对王某踢了一脚,造成王某左侧血气胸,左侧背部刀刺伤,左第八后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7年7月,邓某被依法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邓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以酌情从轻处罚。为警示他人,昨日,汉阳区法院在武汉市某中专学校公开宣判,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惩罚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还是希望他能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好好学习,积极悔悟。”和邓某现场签订了帮扶协议后,汉阳区法院少年庭法官邱建军感慨地说。(记者叶明蓉 见习记者叶纯 通讯员冯明 实习生王青 聂磊)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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