吻别虽公开 隐私权未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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吻别虽公开 隐私权未放弃
地铁探头拍下情侣吻别镜头 后被他人传到网上 律师认为
吻别虽公开 隐私权未放弃
新闻回放
一对在地铁吻别的情侣最近意外成为“网络红人”,因为他们在上海3号线友谊路站闸机口吻别的视频被他人添加评论后上传到网络上,长达2分48秒,监控探头多角度“记录”下了情侣亲热的画面。
据上传者称,该视频来源于地铁站监控录像的画面,拍摄者则是地铁公司的员工。
视频里,还一直不间断地出现了多个男女“画外音”,用上海话对这对情侣的行为饶有兴致地点评起哄。
该对被偷拍的情侣表示,视频内的种种评论让他们很不舒服,他们都是20多岁的年轻人,工作都很忙,相恋以来的关系一直非常好,所以当时在地铁站的拥吻时间比较长。
刚刚从公司辞职的男主角王先生说,身边的很多朋友都已经看过这段视频,有很多人给他打电话或发短信询问此事,“现在走在地铁里,我总会产生一种非常不自在的感觉。”
女孩夏小姐所遭受的压力更大,“没有同事跟我说他们看过这个视频,但我相信他们多数已经知道这件事或看过视频了,只是不好意思来问我。”
该对被拍的情侣表示,视频内的种种评论让他们很不舒服,他们正在收集证据,准备起诉地铁公司。
专家解读
■关于地铁公司
未尽保密义务 侵犯乘客隐私
尽管像地铁这样的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是大家都能理解并接受的,但地铁公司管理部门应该对监控录像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的叶林教授认为,情侣吻别的镜头被泄露到网上,地铁公司由于管理不善而未尽保密义务,侵犯了乘客的隐私权。
监控录像是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才安装的,除非刑事侦查或司法机关使用,地铁公司不能随意使用监控录像内容。
■关于上传视频者
配画外音损人 侵犯名誉权
“在该事件中,上传视频者不仅将监控录像曝光到网上直接散布他人隐私,还配上画外音,带有嘲笑意味地点评,已使这对情侣的名誉受到贬损,因此构成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北京君林律师事务所的朱军林律师说。
朱律师认为,不管上传视频者的身份是否为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这种曝光他人隐私并讽刺贬损他人的行为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由于网络的隐秘性和自由性,有些人便认为网络上的行为可以不受现实社会中法律的约束,这是一种误解。任何人擅自在网上曝光他人隐私或毁损他人名誉都要承担责任。
法律看点
地铁公司监控录像外流到网络上,地铁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上传视频者是否构成侵权?
对什么地方能安装监控设备及如何使用是否有法律规定?
■关于情侣
在地铁里吻别 不等于放弃隐私
有些人认为,这对情侣在公共场所吻别,本身就违背了公序良俗,放弃了隐私权,还谈什么隐私权被侵犯呢?
对此叶林教授认为,情侣在公共场所吻别,毕竟看到的人有限。而网上的视频传播则扩大了观看群体,在更大的范围内宣扬了这对情侣的隐私,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因此当事人才会感到精神压抑。
这种结果的产生与地铁公司的过错和上传者的故意行为是分不开的。这对情侣可以以地铁公司和上传视频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索要精神损失赔偿。
新闻延伸
哪些地方能装“电子眼”
目前我们的生活已经越来越逃不开摄像头。马路上、商场、餐厅、单位、学校教室,到处都有。那么,对于什么地方可以安装监控设备有法律规定吗?
叶林教授解释,目前,对于什么单位或什么地方能够安装监控设备以及摄像内容如何使用和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哪些法律条文禁止某些地方或某些人安装监控设备,因此从原则上讲,任何地方或任何单位(包括个人)都可以安装监控设备。
有些地方(比如歌厅等)还被要求必须安装监控设备,这都是出于保障公共安全的考虑。
安装监控设备者有保密义务
叶林教授说,安装监控设备的同时就有保密的义务,安装者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录像资料不流失到外面。
此外,安装者对监控录像内容的使用仅仅应该限定在保障公共安全的范围(比如刑事侦查或司法机关使用),不能随意使用或挪作他用,如用于拍摄电影或随意公开录像内容等,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电子眼”旁应有明示
许多人反对一些地方安装监控设备的原因是感觉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对此朱律师认为,安装监控设备的单位(司法机关或其他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机关除外)应该负有提醒义务,比如桑拿房或医院等一些消费场所,应该在明显的地方明示“此处有摄录装置”等,让当事人有知情权,从而有所选择。 文/杨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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