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廉政瞭望
王威:副局长作伪证岂能“割发代首”
◎文/王 威
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贪污8万元,公安机关却开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现证明为其开脱。高玉川在一审时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二审时因立功材料“穿帮”,高玉川才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应当说,这是一起令人震惊的司法腐败案,对导致高玉川一审从轻判决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是十分必要的。但令人遗憾的是,从报道中看,目前一些与腐败分子“官官相护”的执法人员仅仅受到党纪、政纪处理,而没有受到司法追究,这显然有“割发代首”之嫌。
在笔者看来,这名“拉”贪官“一把”的公安局副局长,伪造贪官立功材料,使其受到较轻的追诉以及重罪轻判,无疑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就得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理所当然要对其依法处理。然而,我们注意到,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形:两个政府官员同时出现问题并案处理时,党员干部受到党内处分而保留公职,非党员干部则被开除公职。有鉴于此,2007年4月29日,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曾经表示,在出现纪律问题时,党内处分一律不得替代行政处分——“现在我们明确,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官员,两类处分一起执行,违反法律的,还要受到刑事处分”,程度再“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司法追究。
对于已被免职的副局长,绝不能“割发代首”,而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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