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顾:
成群鳄鱼吞噬男孩(组图)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北海讯 (记者许海鸥)日前,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对震惊一时的“北海鳄鱼吞噬男孩”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鳄鱼管理人刘家振和鳄鱼湖经营者北海德天渔家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共同赔偿被鳄鱼吞噬的男孩刘海洋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公证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1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20日下午,被害人刘海洋放学后与同班的3个同学一起到渔家庄场地内的鳄鱼湖玩耍时,因鳄鱼湖铁栏栅大门未锁,管理人员回家做饭,刘海洋与3个同学得以进入并从南门爬墙到鳄鱼湖内。在湖边行走时,看见一条鳄鱼在湖岸边躺着休息,其他同学因害怕而爬出围栏外,并叫刘海洋出来,但他不听劝告,并用弹弓射击这条鳄鱼,又持树枝近距离逗弄鳄鱼,被鳄鱼突然咬住脚部拖入湖中,其他鳄鱼迅速围过来撕咬吞噬。其他3个同学立即呼救,当时在对面观赏台上玩耍的两名中学生见状也跑过来施救,但未能成功。
事发当晚,当地派出所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确认现场有警示牌3块,“警界线”45处;鳄鱼湖设有两道防护设施;外侧墙高约2米,内围栏杆高1米,围墙内侧最矮处0.55米。
法院经过调查查明,鳄鱼的所有人刘家振和案外人王某,于2002年1月与被告北海德天渔家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书》,约定一方出鳄鱼,一方出场地,合作经营渔家庄公园鳄鱼湖供游客观赏,双方利益分配约定为五五分成。后因经营亏损,渔家庄公园停止营业。王某因欠他人债务,被北海海城区法院查封属于王某的鳄鱼拍卖,被告刘家振书面向法院提出其曾出资修建鳄鱼池并出资购买鳄鱼,主张剩余的16条鳄鱼归其所有。
后经法院许可,剩余的16条鳄鱼不再处理,由被告刘家振负责看管、养殖。为此,刘家振以每月工资500元雇佣管理员陈某看管、喂养湖中的鳄鱼。惨案发生后,刘海洋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已明确表示不主张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家振和北海德天渔家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两被告,应对鳄鱼湖的安全负有完全的责任,鳄鱼湖虽然早已停业并设有警示牌,但事发当日外墙铁栏栅大门未锁,管理人员回家做饭,使得刘海洋和同学轻易进入鳄鱼池;同时,鳄鱼湖安全设施存在隐患,外层防护墙门口旁墙体坍塌,内墙最矮处只有0.55米,外人容易进入。
法院认为:两被告对事故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力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承担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公证费等18.67多万元中的80%,共14.94万元。由于被害人刘海洋身葬鳄鱼池,无法找到尸体,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同时判处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而未成年人刘海洋擅自进入有警示牌的鳄鱼湖,用弹弓、树枝等挑逗鳄鱼,引起鳄鱼攻击,存在过错。原告作为父母对其监管不力负有一定责任,对受害人死亡引起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责任。
作者:许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