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路政人员受贿还“分红” 侵吞巨款被判刑
向企业借调的临时工作人员,竟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巨款。前些日子,海沧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许某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郑某玉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四班长共享贿款
许某明和郑某玉原来都是国道324线车辆通行费东孚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东孚收费站撤消后,许某明、郑某玉先是下岗,而后又在主管部门的安排下实现再就业。
2004年6月,东孚超限运输检测站成立的时候,许某明、郑某玉被借用到超限运输检测站担任路政协管员。
许某明和郑某玉收受的第一笔贿赂款都来自同一个运输业者肖某,而且都是由三班班长洪某成转送的。
为了确保自己的超限运输车辆能顺利通过东孚超限运输检测站这一关,肖某每个月拿出两万块钱,由洪某成分发给其他班组的负责人,这样的月供后来提高到三万元,许某明和郑某玉分到手的贿赂款自然也跟着水涨船高。
投桃报李分“月供”
身为二班的班长,许某明自然也懂得“投桃报李”的道理。2006年下半年,集美某建材经营部的业务员洪某,找到了同是灌口老乡的许某明。洪某每个月提供的好处费,也安排了洪某成和四班班长陈某东的份额,转交的事情自然就是由许某明出面了。
一班副班长郑某玉也是如此。2007年年初,在漳州江东一带运输河沙的卓某为了让自己的超限运输车辆能够逃避东孚超限运输检测站的检查和处罚,托人找到了郑某玉。
郑某玉很自然地告诉洪某成、陈某东和许某明,要求他们照顾一下。四个班长也开始按月从卓某那里收取固定的好处费。
经过查证,许某明先后收受运输业者的贿赂款共计9.37万元,郑某玉共收到7.5万元。
另悉,另外两个班组的班长洪某成、陈某东也在同一天被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田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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