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杨永浩秦小兵 原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家骥,因受贿25万元,春节前夕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1年,并对其受贿所得的25万元继续追缴。
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检察官秦小兵,讲述了在此案中检察官与贪官“斗智”的较量。
一封举报信间接引出总经理受贿
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部门在2005年初,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北京公交总公司保修分公司多种经营中心晨曦工贸中心负责人马某受贿。
2005年4月6日,石景山区检察院决定对马某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反贪局侦查处负责侦办此案的检察官秦小兵,迅速带人到马某所在公司调查。
该公司主要承担承揽北京公交候车亭、广告灯箱工程等业务,又将这些业务分包给一些小公司做。侦查员随即找到其中一家分包商调查,该分包商承认曾送给马某几万元“好处费”。石景山区检察院当日刑事拘留了马某。
3天后,马某向反贪部门交代,他把从分包商处收受的40万元,交给了北京公交总公司保修分公司多种经营中心负责人瞿某;据他了解,瞿某将这些钱又送给了公交广告公司的领导。
侦查员立即找瞿某了解情况,瞿某矢口否认收过马某的钱,线索中断了。仔细分析马某的口供,侦查员判断马某的交代应当是属实的,因为马某和瞿某所在单位,与北京公交广告公司存在业务上的密切关系,公交广告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张家骥和副总经理刘某,有可能受贿。
率先突破副总经理
2005年4月8日晚,数名侦查员一起赶到张家骥的办公室。
“我们今天来主要找你核实一些情况。”当侦查员说明来意后,张家骥当场否认自己存在受贿事实,并信誓旦旦地称“我没有任何问题”。谈话持续了2个多小时,张家骥始终没松口。在另一间办公室,侦查员找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单独了解情况,此时已是深夜11时左右。案件从刘某身上打开了突破口,刘某承认他先后4次收受公司业务单位负责人瞿某所送的40万“好处费”。刘某还交代,瞿某每次送来的钱都是10万元,而在瞿某临走时,他每次都给瞿某“返”2万元。
侦查员连夜传唤瞿某。瞿某只好如实交代刘某先后共返给他8万元的“辛苦费”。瞿某说,他到北京公交广告公司谈业务期间,张家骥对他说有些钱不好走(账),让他帮着“想想办法”。瞿某问弄到钱后交给谁,张家骥让他直接给公司副总刘某就行,瞿某回公司后又让马某“想办法”。
张家骥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2005年4月9日上午,侦查员到张家骥的办公室将其带走,石景山区检察院当日决定对张家骥涉嫌受贿事实进行立案侦查。
副总不敢自己“全扛”总经理承认受贿
同一天晚上,北京公交广告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又交代了一个重要事实:刘某并没有“独吞”瞿某行贿的40万元,除了返给瞿某8万元外,剩余32万元,刘某与公司总经理张家骥“平分”,一人16万元。
为何刘某前一天没说实话?刘某说,当他和张家骥得知检察官要来那天,张家骥对他说:咱俩要有个心理准备,有些事你要扛起来。
对于这个细节,侦查员分析,刘某原本以为自己独自扛下32万元的受贿数额,张家骥在外面还能帮他“活动活动”。可当刘某得知张家骥被刑事拘留并被立案侦查后,刘某考虑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太重,所以就坦白了这一事实。刘某还交代,他还收受了业务单位南京某广告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赵某给予的“感谢费”,而他把其中的部分钱款分给了张家骥。
面对瞿某和刘某的证言,张家骥不得不承认,自己确实曾与刘某共同收受上述两家单位的贿赂;对于第二笔受贿事实,张家骥说公司副总刘某给了他9万元。
总经理提出“小金库”说法并说已退赃
虽然张家骥承认自己收受25万元钱款的事实,但他却说收受这些钱是准备给公司弄个“小金库”,因为公司有时需要一些“灵活的资金”。他还称另有25万元存放刘某处保管。
检察官立即赶到该广告公司,其他几位负责人均表示从未听到过公司有“小金库”。
于是,张家骥又提出“退赃”说:他感觉手里拿着这些钱不妥,在2004年就把25万元交给刘某,让刘某把钱给客户退回去,还说他以为刘某已把钱退了。
办案检察官向刘某核实这一情况,刘某先是供认张家骥曾把25万元交给他保管,但对收取这笔钱的时间、地点、钱款包装等情节,都不能与张家骥的供述相互印证。此后刘某在侦查期间又推翻原供,否认张家骥退钱给他。
辩解自己是单位受贿罪未被法院采纳
2007年9月,石景山区法院对这一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对于石景山区检察院指控张家骥收受25万元的事实,全部予以确认,认为张作为国有公司任命的企业管理人员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领导、管理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对其受贿所得25万元继续追缴。
张家骥提起上诉,否认其构成受贿罪,认为应当以单位受贿罪对其定罪处罚,但该辩解理由未被二审法院采纳。市一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刘某也因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