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 (记者周玮 隋笑飞)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开始修改残疾人保障法。26日,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此次修改突出了特殊保护和特别扶持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并细化了相关条款。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充实了反歧视条款,保障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修订草案明确,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修订草案规定,对通过大众传媒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利。根据修订草案,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修订草案明确,政府应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同时,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公共服务等方面增加了规定。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此外,鉴于中国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曾承诺导盲犬可以入境,同时考虑到许多国家在其法律中也均有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规定,修订草案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表示,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施行以来,对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