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3月18日电(记者任鹏飞)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省日前下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要求辽宁各地从今年起,将农民工住房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到2009年底,初步解决进城务工3年以上农民工的居住问题。
辽宁省要求农民工用工单位,在用工合同中,明确农民工的居住方式。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提供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辽宁省要求各地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集体宿舍,谁用工,谁承租。有条件的市、县还可参照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市场化运作,建房向农民工出租。对集中建设的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各市、县要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意见》指出,开发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与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低于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的10%。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农民工住房租金标准,可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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